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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全套财务制度?我集团新成立了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

2011-09-13 20:57:53快***
我集团新成立了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在需求担保公司的从风险防范到业务审批等的一整套财务制度。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全套财务制度?我集团新成立了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在需求担保公司的从风险防范到业务审批等的一整套财务制度。:担保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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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总 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
      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十六、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
      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合同管理制度 总 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内容太多,请看全文网址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
    2011-09-14 10:21:2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xx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章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综合部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四条 公司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一般风险准备金、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五条 实收资本(股本)是指投资者按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以及公司设立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增部分。 第六条 公司资本金包括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吸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第八条 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协议的规定,分享担保机构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未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担保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条 资本公积包括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的差额、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资本公积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一般风险准备金是指从担保机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盈余公积之前弥补亏损。
      盈余公积包括担保机构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控制固定资产规模。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净资产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0%。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应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预收担保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缴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存入担保保证金、存入担保抵押财产、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等。长期负债是指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应偿还的债务。
       第十三条 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应在融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有协作关系的金融机构披露有关信息,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负债的实际利率分档次按月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低值易耗品及其他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出保证金,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资金。
       第十七条 应收款项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除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收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十八条 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摊入成本。 第十九条 公司资金用于银行存款以及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和国家重点企业债券的资金应不低于其闲置货币资金的80%;不高于20%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与经营有关的设备等。不属于经营中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担保机构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费用计价。
      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八)担保机构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净值以及报废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费用、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所发生的损失,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机构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机构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费用计入成本。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土地使用权;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接受的抵偿固定资产;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 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根据自身实际也可以采用其他折旧方法,但在开始实行年度前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折旧年限参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发生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 第三十三条 接受的抵偿资产应当及时组织拍卖变现。原则上不允许自用,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须经上级部门批准。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者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计价。
      除担保机构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确认。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 第三十七条 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含装修装潢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的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担保机构开始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
       第三十九条 其他资产主要包括冻结存款、冻结物资、诉讼中的财产以及接收的待处理抵押财产等。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条 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一条 成本和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务管理费。
      包括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取暖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统筹保险费、劳动保障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差旅费、会议费、宣教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修理费、绿化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外事费、公证费、诉讼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银行结算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税金、董事会或者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费、协会会费、审计评估费等。
       (二)业务宣传费。是指公司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三)业务活动经费。是指公司为满足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应控制业务活动经费支出规模。 (四)折旧费。 (五)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计提起始年度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后,以后年度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本期应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六)风险准备金。是指担保机构每年按不超过年未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的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七)代偿支出。
      是指发生代偿损失后,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部分。代偿损失的确定和核销比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财务费用。是指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债券发行费用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需要待摊的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匹配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三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和费用: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四条 成本核算应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四十五条 成本核算以月、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期和计算范围口径须一致。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控制营业费用支出规模。营业费用实行费用额和费用率控制办法。
       第七章 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 营业收入主要是指公司开展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按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担保费收入。公司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由公司和被担保人具体协商确定。
      一般收取保费的标准应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公司应在担保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计算期限内收取保费或者取得收取保费的权利,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交纳担保费的,应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确认收入。 第四十九条 投资收益是指公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及进行其他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投资收益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购买有价证券一般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或者应计利息的,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者应计利息计价。其已宣告发放的股利计入应收股利;其应收利息,分期计入应收利息。
       (二)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权面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债券利息收入。 (三)出售有价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出售有价证券的实际款项与账面成本和应收利息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四)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计入投资收益。 (五)对外投资没有控制权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控制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六)担保机构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投资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五十条 其他收入是指除担保费收入和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如手续费收入、咨询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在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延续弥补。
      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五十二条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到金和罚款; (二)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三)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四)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五)提取公益金; (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七)未分配利润。
       第五十三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公益金主要用于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八章 清 算 第五十四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担保机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担保机构的债权、债务;结清纳税事宜以及处置担保机构的剩余财产。 第五十五条 清算公司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担保机构任何财产。 第五十六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五十七条 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者损失等,计入担保机构清算损益。
       第五十八条 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九条 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 (二)应缴未缴劳动保险费; (三)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四)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第六十条 清算终了,公司的清算净收益型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季、年向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 第六十二条 应认真编制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担保业务形成的或有负债情况,按季、年向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报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包括每笔在保业务的贷款金额、担保责任余额、期限和剩余期限、利率、担保费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代偿情况、被担保企业所属行业、所在地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 编制的财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季报应于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报出;年报应于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报出。 第六十四条 应认真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由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第六十五条 财务计划指标应包括收入及资金运用情况、营业费用率(或者费用额)、实现利润(或者亏损控制数)、风险准备金规模、代偿率、代偿损失率、固定资产购建等。
       第六十六条 应认真编制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决算。财务会计决算应当根据当年的财务计划和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xx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不一致,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1-09-13 21: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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