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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有什么特殊规定?

2016-11-10 12:08:34分***
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有什么特殊规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有什么特殊规定?: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因拆迁 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非住宅房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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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因拆迁 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非住宅房屋主要是指用于办公、生产、经营的房屋,这类 房屋和普通住宅不同,由于其作为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属 于经营用房,属于能够创造社会财富的场所,因此,如果要对 这类房屋进行拆迁的话,对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所受到的 损失要比一般的普通住宅的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更大,所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 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当然根据《条例》的规定,并不是只要是拆迁非住宅用房 的,拆迁人就应当给予补偿,给予补偿的前提条件是造成了 停产、停业等情况,给被拆迁人造成了损失,拆迁人才负赔偿 损失的责任。同时,这种情况只可能存在于采用产权调换作 为补偿方式的情况下,因为货币补偿属于一次性补偿,在双 方就补偿金额进行协商的时候,肯定会对由此可能造成的损 失也一并考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再次对拆迁造成 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
      只有在选择产权调换作为补偿 安置的时候,才会产生停工、停产的情况,因为在过渡期限 内,被拆迁人在等待新的安置房屋的时候,不可避免会产生 停工、停业的问题,因为无论被拆迁人是自己寻找过渡用房 或者使用拆迁人提供的房屋,都会出现经营活动或长或短时 间的中断,因此,拆迁人应当对这一部分损失给予补偿。
       对于具体的补偿数额,同样需要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 因为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无法直观地反映出来,需要通过一 种双方都能够认可的方式进行评价,因此在实践当中,一般由 拆迁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通过协商对于补偿数额予以确定。
    2016-11-10 12: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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