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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法院的判决及执行持有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应向中院申请复议,这?

2008-05-04 15:27:33成***
对区法院的判决及执行持有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应向中院申请复议,这是民事诉讼法哪一条? 对区法院的判决及执行持有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应向中院申请复议,这是民事诉讼法哪一条?:首先,要看判决是否已经生效。 如果没有生效那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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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要看判决是否已经生效。 如果没有生效那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已经生效那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其次,对执行有异议的,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08-05-04 15:38:00
  • 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过了上诉期可以申请申诉再审。 对执行不服的话,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008-05-04 19:40:43
  • 你好: 法律并没有这一条规定,对于判决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可以为上一级法院也可以为检察院. 对于执行有异议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008-05-04 17: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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