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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公司应该如何纳税?越祥细越好,什么国家规定什么什么的!

2009-10-22 10:32:32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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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动车,属于二手车交易,二手车交易根据购进时间与是否抵扣进项税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机动车也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时也要按照固定资产处理规定执行。所以,该企业,2009年以前购进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卡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年初购进已抵扣进项税的按照机动车适用税率17%征收。   关于2009年以前购进的卡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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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2 1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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