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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什么是行政机关效能建设?

2006-03-29 20:41:47a***
【机关效能建设】什么是行政机关效能建设?:你读了下面这篇文章就知道什么是行政机关效能建设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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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读了下面这篇文章就知道什么是行政机关效能建设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自身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提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
       一、效能建设的任务、主体、体制、对象 (一)目标任务。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 ,以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行政监督为准则,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任务,以强化制度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能力和水平,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决定命令顺利贯彻落实为目的。
       (二)效能建设的主体。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为行政效能建设的主体。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一把手”为行政效能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安排、部署、落实、考核等各项工作。 (三)行政效能建设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协调监督、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四)行政效能建设必须按照廉洁、勤政、高效、务实、为民的要求,坚持效能建设与效能监察相统一,效能建设与廉政建设相结合,效能建设与行风建设相结合,效能建设与制度建设相协调,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并重的原则。 (五)适用对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六)设立忻州市行政效能建设领导组,全面负责全市的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组长由市长担任,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和监委主任为副组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具体负责行政效能建设的日常工作和考评工作。
       同时,设立忻州市行政效能监察领导组及办公室和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行政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同时,制定出台部门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办法,并报市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制度建设 行政机关应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公约性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一)建立督查制度。常规性督查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依托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委等部门开展。
       1、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检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着力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畅的问题,着力解决干部为政不廉、作风不实,有损党和政府形象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2)监督检查市政府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行政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着力解决中心意识和大局意识不强,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办事效率不高的问题。(3)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和制度建设以及依法行政和依规办事执行情况,着力解决经济发展环境不宽松的问题。
      (4)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和事务公开以及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情况,着力解决徇私枉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办事不公、滥用职权等问题。(5)监督检查机关队伍综合素质及部门与行业作风情况,着力解决机关干部职工服务观念不强、推诿扯皮等问题。 2、监督检查形式。
      (1)定期或不定期检查。(2)专题跟踪检查。(3)集中检查。 3、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工作由行政效能建设领导组及办公室组织实施。督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一般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处理,重大问题请示市政府领导后处理;需追究行政责任的,按《忻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处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重大决策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科学决策,各级监委、派驻监察机构参与监督。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实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就本单位、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责任,制定岗位责任制,各项工作制度应上墙公示,工作人员上岗时应置牌或佩证,公示本人身份和职责范围。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和办事公开制度。
      1、凡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决定等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的,均应公开,并将公开情况、落实情况填《政务公开监督卡》,报同级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备案。2、办事公开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办事章程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工作纪律公开、社会监督公开等。
       (五)实行服务承诺制。行政机关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内容和服务对象,合理确定内部工作程序、要求和时限,就服务质量、服务内容和办事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并严格执行承诺内容,违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实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两个“一次性告知”、否定报备制度。
      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和询问,第一个接受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凡请求和询问事项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不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机关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帮助相对人联系或转达办事人员;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应找部门,给予必要帮助。
      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依据、应具备的条件和注意事项。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手续和办事程序、依据,并可先行办理,再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依据。
      机关工作人员认为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将决定书面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备案。 (七)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依照《忻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具有特定职能的行政机关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八)建立绩效考评制度。效能建设考评要与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评由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 (九)实行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行政机关必须每半年就本单位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情况向市行政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和行政效能监察领导组办公室作出专题汇报或提交书面报告。
       三、设立效能监督投诉中心 (一)组织领导机构 设立忻州市效能监督投诉中心,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效能监督投诉工作。投诉中心设在市监委,与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效能监督投诉中心工作人员由市监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值班室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与权限 1、工作职责 (1)受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 (2)督查处理(纪律处分除外)市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3)承办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2、工作权限 效能监督投诉中心行使督查权、受理权、交办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1)督查权。对效能监督对象执行政策、政令的情况进行督查;对部门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等运行情况进行督查;有权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投诉问题作出说明。
       (2)受理权。受理群众对效能监督对象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及勤政廉政等情况的投诉;可责令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的行为。 (3)交办权。根据投诉问题的对象和性质,投诉中心可交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办理,并跟踪办理结果;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可直接给予被投诉单位和人员通报批评。
       (4)调查权。调查了解和掌握效能监督对象履行职责、从事管理活动的情况,并依据投诉内容组织相关调查;有权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协助调查。 (5)建议权。市政府效能监督投诉中心根据效能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存在的问题,可提出整改建议;有权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对个人存在的问题,属违法违纪的,有权向被投诉人员的职务任免机关提出效能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责令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建议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可向有关单位提交书面建议,有关单位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一)市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每年度对全市行政效能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在行政效能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行政效能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予以通报表彰。 (二)在工作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奖励: 1、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府决定命令以及上级指示,维护政令畅通、工作高效、成绩显著的; 2、决策正确、管理科学民主、制度健全、廉洁勤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或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创造性开展工作,为我市建设法治政府、创优发展环境、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5、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奖励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应予以奖励规定的行政机关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年终考核和选拔任用、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在行政效能建设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有过错时,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忻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五)行政效能建设要严格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追究制。 1、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负责本机关及各部门行政效能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行政效能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2、领导责任追究:行政效能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应追究第一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年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效能问题被作出效能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等行政处理,内设机构有2人次以上(含2人次)的,要追究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过错领导责任;分管科室累计4人次以上(含4人次)的,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行政过错领导责任;单位累计6人次以上(含6人次)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过错领导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被作出责令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建议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等行政处理的,内设机构有1人次的,要追究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过错领导责任;分管科室累计2人次的,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行政过错领导责任;单位累计3人次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过错领导责任。
      行政机关在效能建设中被通报批评一次的,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被通报批评三次或该机关领导成员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两人(次)的,年终考评为不合格,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
    2006-03-29 22: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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