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我对象在一大型超市做一品牌奶粉的促销员,前几天她所在的奶粉柜丢失?

2007-06-08 09:47:26z***
我对象在一大型超市做一品牌奶粉的促销员,前几天她所在的奶粉柜丢失了几袋奶粉,然而超市却让我对象以及她的几个同事来承担所丢失奶粉的费用,如果不交的话就以辞退相要挟,无奈她们几个人只好把钱交上去了.超市也开了收据,收据写的是丢失奶粉的罚款.希望有明白的人告诉我,超市这么做对吗?我可不可以根据超市开的收据去劳动局或是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讨个说法.(据我了解,每个超市都有一定的丢失率,这是超市所允许的) 希望懂这方面规定的朋友给解答一下,谢谢. 我对象在一大型超市做一品牌奶粉的促销员,前几天她所在的奶粉柜丢失了几袋奶粉,然而超市却让我对象以及她的几个同事来承担所丢失奶粉的费用,如果不交的话就以辞退相要挟?

最佳回答

  •   个人认为:超市的做法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 合法体现在:超市可以根据本企业状况, 对于劳动者在劳动中的过错行为设立奖惩制度。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工作失职的员工,可以扣除工资奖金。 说他非法体现在:他给你开的收据不应当以“罚款”的名义。 惩罚应当在超市员工的工资里扣除。
       所谓罚款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职权。 不是超市这样的企业就能拥有的。 对你你这个票,超市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 可以到劳动监察执法部门举报。 针对补充问题的说明: 如果如你所说,超市的做法肯定不合理,更不合法。首先,从雇佣关系上来看,你朋友与超市之间没有雇佣关系,也就谈不到处罚的事,严格的讲你朋友属于奶粉厂的“驻店员”,虽然间接接受管理但不与超市发生劳动法律关系,处罚无从谈起。
      有这一条他就无权让你承担丢失东西的责任,其他原因还有,我就不再这里细说了,个人认为有这一条就足够了。 但是,话说回来,只要你不怕被解雇,找个说法是不困难的。你题里也说了,连奶粉厂都就范了,你又能怎么样?真霍的出去,你就可以找个说法。
    2007-06-08 10:29:32
  •   你对象的工资是由奶粉厂发放的,是奶粉厂派她到超市去工作,工作上受厂家和超市的共同管理。因此,你对象的劳动关系在奶粉厂。超市对一个与自己并没有劳动关系的促销员是不能直接处罚的。同样,因为与超市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部门有可能不会管这件事。现在的办法:一是请奶粉厂出面与超市交涉,帮你对象要回所缴费用;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2007-06-11 03:03:50
  •   1、就你所说情况,超市并没有对你对象进行罚款,只是让她们几个分摊所丢失的货物款。 2、超市让销售人员补齐所丢失货物款,是否合理,要看销售人员对于货物的丢失是否负有责任。目前情况下,超市没有销售人员失责的证据,所以让销售人员对丢失货物进行补偿是不合理的。
       3、据劳动法,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所以,超市不能无故辞退你对象等人。 4、这种情况下,他们几个可以首先跟超市方面协商,如果协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 。
    2007-06-08 22:43:01
  •   我还是提问题的那个人,有些需要补充一下。 我对象的工作是在超市做促销,她的工资由奶粉厂家的销售处负责发,工作中,应该是由销售处和超市双管,她所在的奶粉组这半年来丢失奶粉至少三次了。丢失的也不是同一品牌的奶粉,每次丢失奶粉按售价分别是2000多,300多,300多。
      还有一次丢的是我对象所负责的那个品牌,结果超市让她的奶粉厂家负责把丢失的奶粉补上了(就是丢了多少钱的货,厂家给超市补相应的奶粉,这很搞笑吧。亏超市想的出这样的主意)。其它几次都是让奶粉组的售货员分摊了丢失货物款(丢失货物款=奶粉从厂家进价+超市利润)。
      这一点我尤其感到愤怒,超市丢失货物,就等同于让售货员把这些奶粉自己买了一样,这样看来,超市丢不丢货物无所谓,反正超市在这其中毫无损失。超市只是对售货员提出了要求,让她们在售货后跟踪顾客出收款台,但事实证明,尽管售货员们很尽力,但总会出问题,我现在考虑的是,是不是超市的内部出了问题。
      这包括:奶粉从下定单到货到验货这个环节,入库后的仓库人员,销售过程中的便衣、出口处的保安及收款台的收银员。往大了说,即便需要赔偿丢失款,也应该由这些人员来分摊,而不应该只由销售人员来分摊。另外,超市的领导责任也肯定不少,事情一而再,再而三的出,超市是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谢谢北方狼朋友的提醒,我对象即使不在这个超市干,也可以在销售处的调节下,去别的超市上班的,因为她的工作不是这个超市给的,而是销售处给的。销售处可以把我对象和别的超市的同事对调。 希望各位多帮忙。我是真想把这事情搞明白了。衷心感谢你们。
    2007-06-08 20:34:56
  • 楼上说的是,超市是没有罚款权的,这个超市嘛丢失东西总是在所难免的,怎么可以让员工分担呢,不过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有过错可能就要赔偿拉,但也不能是罚款 类似的超市定什么偷一罚十之类的也是违法的,今天慌超市还看到,有点可笑
    2007-06-08 20:27:45
  •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措施,超市不是行政机关,没有法律赋予罚款权,从这个意义上说,超市肯定是错误了。 超市丢失商品,如果是在损耗值内(各种商品损耗值不一样,各企业也不尽一致,但一般都是千分数),可以做财产损失处理,税前列支(不纳税)。 但损失额过大,则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超市在没有弄清责任的情况下进行普遍性“罚款”显然是不得当的。 你可以根据超市开的收据去劳动局或物价局讨个说法。但得提醒你,当你做之前,得准备去另找份更好的工作。掂量一下熟轻熟重,再做决定。
    2007-06-08 19:37:44
  • 很赞哦!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