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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如何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

2015-09-09 09:13:10D***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如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如何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如何处理:看单位员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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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单位员工制度
    2015-09-30 15:10:37
  • 理解有误。 请参阅缓刑的定义,即: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的规定不难看出,缓刑期间都应该计算连续工龄,更何况缓刑期过后呢?!
    2015-09-09 17:39:05
  •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事厅 文  号:辽人发[2001]22号 发布日期:2001-8-16 执行日期:2001-8-16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针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后工资如何处理问题,国家人事部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
      在执行中有的地区和部门提出一些具体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中受降职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执行同一级职员工资标准的正职人员受降职处分重新确定为副职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
         二、受留用察看处分期满,经考察可以工作的人员,可在已降低三档职务(岗位)工资的基础上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岗位)工资标准。   三、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本人受刑罚前的职务(岗位)工资降低三档后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岗位)工资标准的办法予以重新确定。
         四、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本人受刑罚前的职务降低三职后的职务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并按在本人受刑罚前的职务(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档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降低三职后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核发退休费。   五、事业单位中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降职及以上处分后,无论执行何种工资标准,均要按所受处分降低职务工资。
         六、受降职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若原执行的职务工资档次不足按所受处分应降低的工资档次的,可降至本人原任职务(岗位)的职务(岗位)工资最低档后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岗位)工资标准。   七、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期满后重新确定的工资,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低于按本人学历应确定的工资,工人一般不低于本岗位定级工资。
         八、受行政、刑事处罚发给生活费的人员,在处罚期间,属于物价,福利性补贴的可照常发给,其它补贴是否发给,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九、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受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人员工资待遇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1996]33号)中与国家文件及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国家文件及本通知规定执行。
      以前按辽人发[1996]33号文件确定的工资如低于按国家文件和本通知规定应确定的工资,则自本通知发文之月起按新规定执行,以前低定的工资不予补发。   十、人发[1999]134号、人发[1999]135号、人函[1999]177号及本通知中没有规定而辽人发[1996]33号文件中已有规定的事项,仍按辽人发[1996]33号规定执行。
         十一、人发[1999]134号、人发[1999]135号、人函[1999]177号及本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月起开始执行。   辽宁省人事厅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辽。
    2015-09-09 17: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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