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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2018-02-22 16:45:03y***
如何界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如何界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六十日,这本无可争议。但原劳动部(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同)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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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六十日,这本无可争议。但原劳动部(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同)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中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国家最高劳动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解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该解释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
      由于上述关于劳动争议发生日”解释,不具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权威与效力,基于此,在实务在就有人对上述劳动部的解释提出了质疑,不认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而认为劳动争议发生日”应当作为确定劳动仲裁时效的始期。
      实务中劳动争议六十日的申请期间的始期是从何日开始起算或者说是从争议发生之日”,抑或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这成了争议的焦点,致使相同的案件却因理解的不同,却有两种的截然不同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结果。 笔者认为《劳动法》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为界定劳动仲裁时效的始期在实务中容易被滥用且亦难认定。
      特别是在有些争议案件中表现得犹为突出,《劳动法》的这一规定不但不符合及时劳动争议处理原则,而且反而引发出许多不该发生诉讼与纷争,给企业的安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企(也包括非国企)在我国很长一段时期内经营萎靡不振,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水平不高,许多员工因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离开了企业。
      经过很长一段时期后,企业就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或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员工长期连续旷工为由将员工除名。此后,劳动关系当事人事实上脱离了劳动关系,时间久了,企业内被除名人员多则上百,少则几十人。近年,由于国企改制、破产、关闭解散、搬迁等原因,员工身份身置换或解除劳动关系可领取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这一经济利益刺醒了沉睡中的权利”,这些早已被企业除名的员工认为企业是在搞秘密处决”,纷纷以企业当初除名决定未送达且不知情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要求撤销企业的除名决定。
      在这些众多的不服除名的仲裁案件中有的员工被企业除名已达五、六年之久,甚至有的达十几年之久。这些沉睡的权利”成了冲击企业经济利益的永远的心痛”。因各仲裁机构及法院对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日”存在明显的不同,对此类案件也常常做出结果迥然不同的判决或裁定。
      
    2018-02-22 17: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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