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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死亡两人责任同等判多长时间啊?

2024-07-06 15:00:03Z***
您好!死亡两人责任同等判多长时间啊?:你好,不负刑事责任的。只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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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不负刑事责任的。只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交通肇事罪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0.5万至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项情形,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项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5)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人数每增加,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8)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万至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9)符合本条(5)至(8)项情形之一,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七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如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法律帮助联系即可


    2024-07-06 1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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