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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

2007-12-17 20:35:18t***
二审程序,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特殊情况”是指?详细点标出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特殊情况是指那些?国家相关法规法律有解释吗?如果法院没有按照此程序我该找谁?二审开庭都140多天了,结果还没出来,理由就是案情复杂,需提交审委会,都一个月了,审委会还没组织!!二审程序,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特殊情况”是指?详细点标出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特殊情况是指那些?国家相关法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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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特殊情况没有明确例举,一般只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中的一些特殊的问题,如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那各自然事件,法院都没有了还怎么开庭呀? 2、审委会是法院建制机构,由院长,各庭庭长,政治处主任等人员组成.不是临时组织的.如果审判庭认为案件重大复杂,合议庭意见分歧的,一般都要报请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 3、你也不用过于着急,也不用想去找什么人。因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这是司法独立原则。
    2007-12-17 21: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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