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的不同有什么
2024-08-20 23:00:48铁***
留置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的不同有什么:1.依民法典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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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民法典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民法典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2024-08-20 23: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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