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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信用社工作人员的犯罪主体资格问题!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2006-09-01 07:59:59银***
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能构成哪些罪?请教信用社工作人员的犯罪主体资格问题!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能构成哪些罪?: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以及违法放贷方面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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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以及违法放贷方面的犯罪
    2006-12-30 14:10:47
  • 第一,97年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见,97年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叫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在北方许多省市,农村信用社是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国有企业,那么,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应算国家工作人员.第二,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实践中一般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006-12-15 15:16:42
  • 同意北方狼的部分说法。法眼所说的国家委派人员应该不是楼主所指的工作人员。 还有可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等等,这也只是一部分。 信用社工作人员是集体工作人员,他们涉嫌职务犯罪是由公安机关管辖,你可以看一下经济犯罪方面的,很多方面信用社工作人员都可能触犯到。
    2006-11-14 00:17:59
  • 在履行公务职责时,可以构成一切公职犯罪。其他职责,应当参照公司企业人员犯罪罪名。
    2006-10-18 08:20:04
  • 查询刑法条文解释。
    2006-10-10 09:48:40
  • 信用社是企业无疑问,其工作人员构成却不能一慨而论。信用社原由农行(国有企业)代管,行社分离时,部份农行员工(干部)被人民银行委派到信用社任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该部份员工应为国家工作人员。
    2006-09-18 17:01:10
  • 信用社的全称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产生的一种农村集体组织的金融形式,其主要股东是农民,所以,其性质是农村集体企业。信用社员工发生职务犯罪,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除此之外,也可能构成《刑法》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或二百七十二条挪用公款罪。
    2006-09-08 11:22:56
  • 信用社属于企业性质,他的职员一般犯罪都是公司方面的犯罪。
    2006-09-03 22:24:21
  • 信用社现在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员工所能构成的职务方面的罪都可以构成,另外还有金融方面特殊主体的罪
    2006-09-01 15:24:24
  • 因为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利用职务之便只能构成刑法272条挪用资金罪、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和刑法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现在连银行都股份制了,还有什么国有企业的信用社呀!
    2006-09-01 09:15:37
  •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要件。任何犯罪都有主体。没有犯罪主体就...按照我国刑法的一般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 是特殊犯罪主体。可以构成挪用公款、职务侵占、贪污、受贿或盗窃罪。
    2006-09-01 09: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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