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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否协商减免社会保险费?原告马文系被告新疆兴亚能

2016-06-15 13:48:06小***
原告马文系被告新疆兴亚能建化实业总公司职工,1993年,因患病被被告批准内退,核定月工资为203.41元,但被告每月实际发给原告的工资与核定数额不符。2002年10月,原告正式退休,社保部门按照被告为原告缴纳养老统筹费的基数核定原告每月退休工资为297元。2002年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报告,表示自愿放弃缴纳1993年至1999年养老统筹金个人承担部分。为此被告没有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原告缴纳1993年7月至1999年12月的养老统筹金。2004年3月,原告因退休工资偏低问题找社保部门了解情况,得知原告退休工资偏低的原因是被告自1993年7月至1999年12月没有为原告缴纳养老统筹金。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解决问题未果^原告申请仲裁,仲裁委以案件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为其缴纳自1993年起至2000年的养老统筹费并由被告办理相关缴费手续,此外还要求被告支付原告1993年至1995年的工资差额1792元,经济补偿金448元,赔偿金6720元。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否协商减免社会保险费?原告马文系被告新疆兴亚能建化实业总公司职工,1993年,因患病被被告批准内退,核定月工资为203.41元,但被告每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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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认为,职工养老统筹金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任何人不得协商减免。故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统筹金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1993年至1995年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属其自主自愿行为,本院不持异议。被告辩称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已过时效。因本案原告实际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日期至申请劳动仲裁的日期并未超过六个月,故被告这一辩解主张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1993年7月至1999年1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其中应由原告个人缴纳的部分,在被告将缴费凭证交给原告的后三日内,由原告支付给被告,期间的利息及滞纳金由被告兴亚能公司一并向社保部门缴纳。
    2016-06-15 15: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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