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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的抢栽抢种行为如何定性?

2016-12-13 15:15:17对***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的抢栽抢种行为如何定性?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的抢栽抢种行为如何定性?: 现实生活中,很多农民为了获取更多的征地补偿,在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时候,在其土地上抢栽树木或者抢建温室大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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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实生活中,很多农民为了获取更多的征地补偿,在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时候,在其土地上抢栽树木或者抢建温室大棚,然后以此来向政府索要更多的赔偿,这种现象很多地方都出现过。比如某地政府近期发布了一份征地公告,征收泉水村部分土地,该地政府在公告中说明: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地10万元,均采用货币补偿的形式,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依照市里有关规定补偿。
       村民贾某承包的10亩土地恰好在此次征地范围之内,地上原来种植着桃树、杏树、李子树等4000多棵。得到征地消息后,他连夜去外地采购了数万元的苗木1000多棵,并雇人种在了自己的土地上。那么这种抢栽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第9条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 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 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上附 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上述规定将抢栽、抢种以及抢建行为和正常使 用土地的行为在时间上进行了区分。以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 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为时间点,在此 之后在拟征地上的栽种行为和建筑行为视为抢栽、抢种和抢建的行为,不予补偿。
       有些地方也出台了具体的法规,如长春市政府在2013年发布了《长春市查处在集 体土地上违法用地和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第7条指出,在拟征地通 知书发布后抢建温室、大棚和抢种花草、苗木等属抢建抢栽抢种行为,对此会进行相应的核查和执法。
      银川市2010年公布的《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 补偿办法》也规定,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 及树木,将不会得到补偿。 因此,在征收公告已经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被征收 的土地上抢栽、抢种。
      本例中村民贾某的抢栽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抢栽的树苗依法 将得不到补偿。
    2016-12-13 1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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