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保守商业秘密合同合理吗我与公司签1年合约,比如从2006年1
2006-10-18 19:30:38烈***
我与公司签1年合约,比如从2006年1月1日到2007年1月1日,劳动合同上写的是:“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6年1月1日到2007年1月1日。学习试用期3个月,自2006年1月1日到2006年4月1日止。”然后又加一句:“试用期合格后本合同顺延成为正式合同”。
1.我总是觉得“顺延”这个词有点怪,又说不出来,谁来帮我看看?
2.现在我还在试用期,这份合同难道还不是正式合同吗?
公司还要求我签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有一条是这样写的:“因甲方本无公司产品止生产、经营管理和销售技能,经过学习和实习,一经录用,乙方需为甲方服务三年,否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培训费2000元-10000元的补偿(普通工种2000元,技工5000元,管理人员10000元,不足一年的赔全额,不足两年的赔二分之一,不足三年的赔三分之一,满三年不赔偿)。”我是文员,老板说我属于管理人员,而我的合同只签了1年,它却要求要服务三年,要不就赔钱,这该按哪个算啊?如果我1年之后就走,算违约吗?如果试用期之内就走,又算违约吗?这份保守商业秘密合同合理吗我与公司签1年合约,比如从2006年1月1日到2007年1月1日,劳动合同上写的是:“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6年1月1日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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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违法。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谓“试用期合格后本合同顺延成为正式合同”的约定是画蛇添足。 2、所谓的“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实际是竞业禁止条款,约定该条款并不违法,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保密费,否则该约定无效。
3、同理,如果你在职期间,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了你的培训费用,那么在你因提前离开单位而形成违约时,单位有权要求你支付培训费用,反之则可以不予理睬。 4、合同只有一年,却要求服务三年是没有道理的,合同到期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你可以在合同到期后即时走人。
但考虑到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尽管属于合同自然到期,为避免无谓纠葛,还是要提前一段时间(不长于30天)明确通知单位你不再续签合同,同时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5、由于你现在还在试用期,因此,你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随时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2006-10-20 14:58:25
2006-10-18 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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