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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保守商业秘密合同合理吗我与公司签1年合约,比如从2006年1

2006-10-18 19:30:38烈***
我与公司签1年合约,比如从2006年1月1日到2007年1月1日,劳动合同上写的是:“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6年1月1日到2007年1月1日。学习试用期3个月,自2006年1月1日到2006年4月1日止。”然后又加一句:“试用期合格后本合同顺延成为正式合同”。 1.我总是觉得“顺延”这个词有点怪,又说不出来,谁来帮我看看? 2.现在我还在试用期,这份合同难道还不是正式合同吗? 公司还要求我签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有一条是这样写的:“因甲方本无公司产品止生产、经营管理和销售技能,经过学习和实习,一经录用,乙方需为甲方服务三年,否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培训费2000元-10000元的补偿(普通工种2000元,技工5000元,管理人员10000元,不足一年的赔全额,不足两年的赔二分之一,不足三年的赔三分之一,满三年不赔偿)。”我是文员,老板说我属于管理人员,而我的合同只签了1年,它却要求要服务三年,要不就赔钱,这该按哪个算啊?如果我1年之后就走,算违约吗?如果试用期之内就走,又算违约吗?这份保守商业秘密合同合理吗我与公司签1年合约,比如从2006年1月1日到2007年1月1日,劳动合同上写的是:“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6年1月1日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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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这份合同存在太多问题: 1、试用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应该是一年,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因此,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违法。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谓“试用期合格后本合同顺延成为正式合同”的约定是画蛇添足。 2、所谓的“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实际是竞业禁止条款,约定该条款并不违法,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保密费,否则该约定无效。
       3、同理,如果你在职期间,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了你的培训费用,那么在你因提前离开单位而形成违约时,单位有权要求你支付培训费用,反之则可以不予理睬。 4、合同只有一年,却要求服务三年是没有道理的,合同到期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你可以在合同到期后即时走人。
      但考虑到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尽管属于合同自然到期,为避免无谓纠葛,还是要提前一段时间(不长于30天)明确通知单位你不再续签合同,同时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5、由于你现在还在试用期,因此,你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随时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2006-10-20 14:58:25
  • 1\顺延很好解释,试用条款是正式合同的一部分而已,意思就是说,只要试用期过了,你就是正式员工了,自然享有正式职工应有的待遇了. 2\如果你所说的三年出现在合同的保密条款中则不矛盾.这里的服务并非指在本单位工作,为是有多种含义,作为商业秘密而言.用人单位的做法并没有错.所谓三年是指你在离职后三年内不能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相似有可能侵害原公司商业秘密的工作. 当然,如果在这一时间上对方与劳动合同的时间(1年)相偷换混淆的话,用人单位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
    2006-10-18 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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