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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员工押金和押工资合理吗?单位收培训和岗位责任金2000元和

2010-01-03 00:51:35未***
单位收培训和岗位责任金2000元和押15天工资合法吗?企业收员工押金和押工资合理吗?单位收培训和岗位责任金2000元和押15天工资合法吗?: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单位是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押金,也不能以任何名义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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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单位是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押金,也不能以任何名义扣押工资,单位的这种情况是违法。 你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单位会在退还给你的同时,会被罚款,但是,你可能在这个单位就不好待了。
    2010-01-04 15:24:28
  • “单位收培训和岗位责任金2000元和押15天工资”是违法的: 1、“单位收培训和岗位责任金2000元”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 2、“押15天工资”的做法,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的规定。
    2010-01-04 20:46:00
  •   单位收培训和岗位责任金2000元和押15天工资合法吗? ··不合法。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以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4。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 关于职工培训费 1、劳动部办公厅于1995年10月10日颁发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其中第三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2、劳动部于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3、劳动部于1995年发布第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职业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
    2010-01-03 13:03:46
  • 不合理,哪有押那么多钱
    2010-01-03 08: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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