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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图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在施工图图签中有审核、审定、设计、制

2006-11-05 08:05:18山***
在施工图图签中有“审核、审定、设计、制图”几栏要签字,如果出现了设计问题,请问责任分配是怎么样的?关于施工图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在施工图图签中有“审核、审定、设计、制图”几栏要签字,如果出现了设计问题,请问责任分配是怎么样的?:  我曾经在9座桥梁设计图纸上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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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曾经在9座桥梁设计图纸上签过名,根据我的亲身体会,我有以下理解:   图纸上的签名是有顺序的,其责任也依次变化。   设计者一般负责整体结构的力学计算、型式拟定、出计算书等,对结构的形式和安全有直接作用; 图都只负责的一般绘制和设计,就是没有设计资格的实习生甚至学生都可以设计;   审核者是有图纸最终交付使用前,起到初步审核的作用,然后把图纸打回重新修改,酌情参考甲方及总工意见。   审定起拍板作用,如果图纸上没有审定签字,施工方不会接收图纸的。   综上,也就是说签字是按顺序来的,如果上一级没有签名,下一级一般不会签名的。一般追究责任也是找最后审定的。   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仅供参考,若想详细了解,请参考相关法律条例。
    2006-11-11 19:40:56
  • 只要是桉原图制的图且无任何修改的情况下,制图的肯定没有任何责任.
    2006-11-09 16:35:38
  • 制图的肯定没责任。这有个内外的问题,对外,施工图的设计问题都由设计单位负责,因为审核、审定、设计、制图这些人都是对单位负责的,不直接对服务对象负责。对内,各单位都有自己的规定,出了事,负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好,要由法院来判定。
    2006-11-07 16:25:43

  • 2006-11-05 18:27:26
  • 我的理解,设计承担直接责任,审核承担主要责任,审定承担领导责任。
    2006-11-05 13:37:07
  •   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以部令(134号令)的方式,颁布实施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审查管理方式,明确了政府监管的内容和分工,明确了审查机构的地位、性质与责任,明确了审查内容和程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巨大关注。
       毋庸置疑,施工图审查制度是实现政府对设计质量监管的一个有效手段,能够促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水平的提高,真正起到保护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目的。然而,行业内也有相当一部分议论则表示不理解:去年国务院已经发文将施工图审查改为行业自律行为了,为什么现在又要重新强调施工图的审查呢?审查机构的审查就能杜绝质量问题的产生吗?针对这些疑问,本期“聚焦”力求从多角度去探究施工图审查的过去、现在和将来,从而廓清人们的模糊认识,以便我们更好地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
       2003年,全国审查了110402项总计8.65亿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共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48983条次,13717个安全隐患 ·宗建· 法国戴高乐机场事故发生后,工程界对施工图审查制度开始有了新的认识。而据统计,2003年全国审查了110402项总计8.65亿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共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48983条次,13717个安全隐患。
      很明显,推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是实现政府对设计质量监管的一个有效手段。它能够促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水平的提高,真正起到保护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目的。 然而,施工图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对审查机构的组织形式、审查内容、审查的委托形式等认识上和理解上不统一、审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审查质量和审查工作的社会形象。
      为此,建设部质量司副司长吴慧娟近日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公开发表了讲话,从而澄清了业界的很多疑问。 实施主体转变 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不仅充分考虑了政策的连续性,同时也兼顾各地现有做法,从审查机构定位、审查工作性质、审查责任到机构设立、任务承接、政府监管等多方面都作了比较系统比较科学的规定。
       其中一个主要转变就是转变审查管理方式,将过去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实施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批准的做法,改变为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后不需要再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可直接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
      这一方式符合行政审批改革精神,主管部门不再从事具体的审查和批准工作,也有利于划清审查责任和顺利解决审查收费问题。 明确了审查机构的性质 《办法》中,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性质定位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是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是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具有强制性。
      审查机构的性质确定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这一性质体现了审查工作的政府监管特点,首先,“施工图审查是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而由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审查,体现了政府对质量的监管。同时,这一性质也体现了审查机构与勘察设计企业作用的不同,施工图审查“是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属于复核性工作,审查人员需要熟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有一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经验,这不同于勘察设计的技术创作特点,勘察设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还需要有较强的应用能力。
       审查机构要经过“认定” 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办法》规定,施工图是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机构要经过认定而不是资质审批。既然审查是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政府就有权力对从事审查活动机构的条件进行查验,机构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同时,机构数量过多,恶性竞争会严重影响审查质量,影响政府监管的形象,因此有必要对认定的审查机构数量进行适当的控制,这不同于资质审批的概念。
      因此,“认定”能够比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具体的审查机构数量也可以由各地根据当地任务量进行合理的测算后确定。 同样的原因,审查机构不再设级别,而是分为一类和二类。一类、二类审查机构承接任务的范围和原来的甲级、乙级是一样的,一类机构承接审查的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承担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改变了业务委托方式 目前,不少地方采取的建设主管部门按不同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来源指定机构审查的做法,容易产生审查责任不清的问题,与这次审查制度转变的思路是不一致的,在操作中也存在垄断的问题,容易产生“寻租”的嫌疑。新的《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这一委托方式的规定,可以避免垄断,促进审查机构服务质量的提高,也尊重了建设单位的权益。
      很多地方担心直接委托会使得审查机构容易受到建设单位的牵制而难以公正地保证审查质量。应该看到,审查是对建设单位的服务,但同时也体现了政府的监管特点,是政府的强制性行为。因此,办法中要求审查机构必须坚持公正、严谨、科学的负责态度,对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也都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审查机构要负审查责任 性质和定位明确了,业务委托方式也明确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中的责任就划清了,审查责任由审查机构承担,建设主管部门只负责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审查责任定性为失察责任,要将审查工作和勘察设计工作对勘察设计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做一个区分。
       如何界定审查责任,部令规定了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做出处理或者处罚,同时在新的《办法》中也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条款。
      审查质量出问题,审查机构要受处罚,审查人员也要受处罚,做得不好,情节严重,无法真正为业主、为社会、为政府做好审查工作的,还要取消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除了这些变化,根据管理的需要,部令还规定了审查的回避制度、不良记录报送、审查人员的培训制度等新内容,删减了部分审查内容,也明确了具体审查中的复查、重新审查、审查合格书、审查时限、审查机构的内部管理等要求,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我国的施工图审查 2000年1月30日,在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我国首次设立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2001年2月17日,建设部颁发了建设[2000]41号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时行办法》,开始在建筑工程中实话施工图审查制度; 2003年3月15日,建设部在北京召开了部分省市的讨论会,拟用部令的方式颁布布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同年11月,部常务会对已经形成的草案进行过一次审议;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高速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国发16号)明确将施工图审查列为调整行政审批的项目,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 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以部令的方式正式颁布实施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就审查管理方式,政府监管的内容和分工,审查机构的地位、性质与责任,审查内容和程序等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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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05 08: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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