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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怎么回事?

2018-05-29 09:43:15张***
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怎么回事?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怎么回事?:(1)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一是设置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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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一是设置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二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即:   第一,对农村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所谓对农村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   第二,对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其中信息业主要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第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五,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第六,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所谓新办企业,一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是指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对于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企业,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而该项减免税优惠又属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执行到期为止。   (3)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优惠。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即:①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②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歼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③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4)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优惠。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所得税。   (5)鼓励技术转让的优惠。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救助企业灾害的优惠。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另外,对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或者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所在国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较大的损失,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依法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对其境外所得给予1年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7)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优惠。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第一,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第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第三,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第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鼓励发展教育事业的优惠:①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②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范围仅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和县级(含县级)   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以及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二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下列企业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①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②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③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④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⑤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⑥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9)支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④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⑥有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10)鼓励发展乡镇企业的优惠。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11)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9家企业是:上海石化、青岛啤酒、昆明机床、北人印刷、马鞍山钢铁、广船国际、仪征化纤、东方电机、渤海化工。   (12)对部分政府性基金的优惠。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这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13)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税。对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取得的所得,照章征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税。
         (14)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部分收入的免税规定。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部分收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①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②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③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④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⑤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⑦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⑧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⑨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15)境外减免税的规定。纳税人的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①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
      ②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   (16)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校后勤实体及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其他经济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的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17)对新设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①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上述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③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待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④转制的科研机构隶属关系如有变更,变更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归属、征收管理范围、欠税处理和税务变更手续,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两项或者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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