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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过二等功的一级士官复员后安置有何优惠政策??谢谢!!!!!!?

2006-05-07 15:29:10y***
获得过二等功的一级士官复员后安置有何优惠政策 ?? 谢谢!!!!!!!!获得过二等功的一级士官复员后安置有何优惠政策??谢谢!!!!!!!!:全国各省\市规定的不同,你可以参考一下>后,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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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各省\市规定的不同,你可以参考一下>后,在当地民政局去咨询。 东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退伍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就业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退出现役,符合现行安置政策,应在本市城镇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士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应征入伍前具有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二)应征入伍前具有城镇户口的服役10年以下的复员士官; (三)应征入伍前虽不具有城镇户口,但具备以下条件的退伍义务兵: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和荣获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2、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3、入伍前随父母生活同一户口,在服役期间父母迁居城镇(转为非农户口),退伍后本人要求到父母现居住地安置落户,有父母现所在单位和现住地公安机关证明的;4、入伍前为孤儿或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5、因战牺牲烈士的子女、弟妹经市征兵办公室批准接枪入伍的; (四)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符合条件易地转业安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接收安置的士官。
       第三条 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经审批后符合条件的,由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当地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易地转业来莞接收安置的士官,其自谋职业补助金,按市分配到所在镇或单位负责解决。
      市属单位无法解决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可申请市财政解决。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第五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本人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七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凭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填发的领款通知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一) 城镇退役义务兵按本市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2至2。
      5倍发放; (二) 退役的复员士官按本市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2。5至3。5倍发放; (三) 转业士官按本市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3至4倍发放; 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原基数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外,每多服役一年,增加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个月的经济补助。
       第九条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另按国家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第十条 服役期间立功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外,对荣立个人一等功和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20%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的补助金。
       第四章 补助金筹集与发放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要将当年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需的补助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补助金原则上不允许现金支付,一般通过银行现金支票或储蓄存折发放,不允许他人代签代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在自谋职业期间被招工招干,已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的不予收回。其军龄、待分配安置时间,可一并计算为所招工招干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该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伪造、涂改基本档案材料的,骗取伤残证件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工作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退伍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四)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的; (五)按规定已为其安排工作,本人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
    2006-06-04 12:51:34
  •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安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经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放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 (三)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进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等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人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和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上不符的即行废止。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 。
    2006-05-29 16:13:01
  • 士官没戏,除非你有大学学历能够安排好工作,不然去给领导开车
    2006-05-28 20:33:16
  • 国家的规定政策是好的.可是,到了地方就不行了,权力大于(法)贪官的老婆,孩子,情人从企业都摇身一变成了国家干部了.当兵没人管.
    2006-05-26 10:58:02
  • 那要看他的籍贯了,好的地方享受的待遇和查的地方那怎么比啊
    2006-05-25 10:37:37
  • 好象和三级士官一样安排
    2006-05-25 09:02:59
  • 喜欢军事的加群7838653
    2006-05-24 11:39:46
  • 全国各地人民政府均有照顾政策。如果能有工作待遇也较好!
    2006-05-24 00:16:38
  • 立功的同志现在的身体情况?他的原籍是城镇还是农村?是什么级别的单位授予的二等功?这些情况搞清楚后,建议你依照士兵安置条例并结合原籍地方的安置方法一类的规定进行参考.
    2006-05-22 20:10:05
  • 国家会给于照顾的
    2006-05-22 12:47:27
  • 国家民政部门有规定:二等功以上荣立者是要照顾的,就是说可以按照本人的意愿安排工作。
    2006-05-18 09:36:55
  • 优先照顾可以分配到国有企业的
    2006-05-17 15:31:01
  • 我国的政策应该要好好的改一改了!!!!!!!!!!!!!!
    2006-05-16 19:02:19
  • 服役期满后正常退役的士兵,按国家规定城市退伍兵由当地民政和劳动部门进行统筹安置。一般以安排到父母所在单位的企业为主,也可以安排到公安或在本地的其他行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而且是必须分配。原因是如果不分配将严重影响城市青年服兵役的积极性,也会造成兵源质量下降和数量不足(尤其是以后都是独生子女)。农村兵退役后原回农村老家务农。 是否立功受奖根据国家民政部门规定,在考军校及分配上有所优惠外,另外增加了农村、及农垦兵团的子女正常退役后,如在部队获得二等功以上的奖励可按城市退伍军人同等待遇办理。
    2006-05-15 21:19:11
  • 看当地政府怎么样?我们南洋有人(军官)拿着二等勋章,考试加五分,可以认为没用,当然,你找关系时是个条件,士兵就不知道了,,估计不如军官,关系第一,钞票最重要,估计,全国一个样-------安置部门说,2等战功可以自己选择城市
    2006-05-08 15:13:07
  •   国家民政部门有规定:二等功以上荣立者是要照顾的,就是说可以按照本人的意愿安排工作。   但是,各地执行规定的情况不同,需要做工作。
    2006-05-07 16:58:28
  • 各地情况不一样!!比较好的地区可以优先被安排到政府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做一个工勤人员,或者安排到较好的企业。如果自谋职业,补偿金或者税收有点优惠。 更多的地方,那也就是一张白条子。好多军官立了功也安排不了呢,就更轮不到士兵了
    2006-05-07 15:50:30
  • 国家民政部门照顾其志愿
    2006-05-07 15: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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