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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除斥期间

2024-08-08 13:00:53少***
民法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一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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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一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例如,股东撤销权为60日,受遗赠权为60日,遗失物认领权为6个月等。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

    1)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2)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不限于请求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024-08-08 13: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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