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问题用人单位在根据以下每一项解除劳动合
2007-10-20 17:24:020***
用人单位在根据以下每一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以什么方式解除呢?是否是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呢?谢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问题用人单位在根据以下每一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以什么方式解除呢?是否是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呢?谢谢!!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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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说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和依据,也就是说,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就形成了违约,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情况,适用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2007-10-21 00:10:26
2007-10-20 22:59:01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还是与现行法律的冲突问题你用的是那一年的版本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这是我用的法律来源。
2007-10-20 20: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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