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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者有哪些?

2017-08-05 13:29:30崔***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者有哪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者有哪些?:(一)发起机构   1.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2.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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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发起机构   1.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2.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等。
         3.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同质性;(2)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把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5.发起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的市场交易条件和条款转让信贷资产,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贷款合同的约定。   6.发起机构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载明相关事项,如信托目的、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的名称与住所、受益人范围和确定办法等。
         7.发起机构应当准确区分和评估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并对所保留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发起机构应当对所保留的风险计提资本。   8.发起机构应当确保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不代表发起机构的负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发起机构除了承担在信托合同和可能在贷款服务合同等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外,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   (二)受托机构   1.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者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2.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如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3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等。
         3.受托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1)发行资产支持证券;(2)管理信托财产;(3)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4)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5)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4.在信托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若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在入库起算目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应当要求发起机构赎同或置换。
         5.受托机构必须委托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机构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贷款服务、交易管理等其他受托职责。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机构职责终止:(1)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2)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4)受托机构辞任;(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受托机构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在新受托机构产生前,由中国银监会指定临时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资料,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新受托机构或者临时受托机构应及时接收。   (三)信用增级机构   1.信用增级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
         2.信用增级可采用内部信用增级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   内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外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   3.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增级,应当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增级的条件、保护程度和期限,并将因提供信用增级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因担当其他角色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的区分。
         4.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公平的市场交易条件和条款,约定提供信用增级的条件、条款及其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信用增级机构应当确保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中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信用增级安排情况,并在其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信用增级仅限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所承诺的范围内提供,信用增级机构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
         6.商业银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增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提资本。   (四)贷款服务机构   1.贷款服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2.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
         3.贷款服务机构根据与受托机构签署的贷款服务合同,收取证券化资产的本金、利息和其他收入,并及时、足额转入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贷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管理证券化资产的政策和程序,由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贷款管理职能。   4.银监会根据贷款服务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所承担义务和责任的经济实质,判断其是否形成证券化风险暴露。
         (五)资金保管机构   1.资金保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2。受托机构应当选择具备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资金保管机构。   3.资金保管机构应当为每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金单独设账,单独管理,并将所保管的信托资金与其自有资产和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管理。
         4.在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期内,资金保管机构发现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2017-08-05 13: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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