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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018-02-24 02:31:39赵***
哪些情况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哪些情况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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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幵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 纳所得税未纳人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 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人、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 级分支机构。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 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 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 得税。
      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 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 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 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10日国税发〔2008〕28号)。
      
    2018-02-24 14: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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