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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所得税问题某涉外企业2009年5月将280万元累积未分配利润

2009-11-10 19:46:54明***
某涉外企业2009年5月将280万元累积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境外外国投资者,其中含2007年实现的利润120万元,2008年实现的利润160万元,则该项分配的涉税处理是? 预提所得税问题某涉外企业2009年5月将280万元累积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境外外国投资者,其中含2007年实现的利润120万元,2008年实现的利润160万元,则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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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应当选B。   二、预提所得税,指针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率为10%的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 得征收的税率为10%的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计提公式: 预提所得税额=收入金额×税率 或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税额=支付金额×税率 预提所得税以实际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本例中,该涉外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此规定,2007年形成的未分配利润120万元免征所得税;2008年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160万元,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60X10%=16万元  。
    2009-11-11 14:58:42
  • 选项D“居民企业利润分配属于不涉及计算纳税的问题事项”是对的。 理由是: 1、2007年实现的利润120万元,2009年5月分配,属于税收优惠,不交企业所得税; 2、由于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在2008年实现的利润,按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9年外商企业分配2008年的未分配利润,属于税后利润。因此,2009年分配的280万元累积未分配利润。一部分属于税收优惠,另一部分属于税后利润,因此不再交企业所得税。
    2009-11-11 20:27:11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应该选: b、 应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16万元
    2009-11-11 14: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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