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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类型及税收优惠等只做过内资的一般纳税人,对外资企业不是很

2010-08-23 10:21:38E***
只做过内资的一般纳税人,对外资企业不是很了解,请朋友用通俗点的语言详尽解答,越全越好。 1。外资企业有哪些类型,像有的是有免抵税优惠政策,有些是三来一补的,这些要具备哪些条件?有什么不同的。 2。交税方面是依据哪些做账的?也像内资企业一样交增值税所得税这些吗?税率是否也一样?他们也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吗?有些出口的企业报关单又是做什么的? 最好在账务企理方面有个详尽的介绍。谢谢! 外资企业类型及税收优惠等只做过内资的一般纳税人,对外资企业不是很了解,请朋友用通俗点的语言详尽解答,越全越好。1。外资企业有哪些类型,像有的是有免抵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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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8-25 14:12:48
  •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关于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 (一)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二)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三)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 (四)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 (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 (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 (七)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八)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 (九)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 (十)安置残疾人员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十一)开办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 (十二)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 (十三)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 (十四)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第一款 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一)投资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1目 (二)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3目 三、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 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 四、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 。
      
    2010-08-23 12:50:30
  • 过去的税收优惠已经没有了,所有企业都一视同仁了
    2010-08-23 10: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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