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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什么货币政策工具

2005-11-09 23:51:48美***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什么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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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2005-11-10 06:06:47
  •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2005-11-13 00:53:15
  •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2005-11-11 11:00:55
  • 存款准备金制度。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重新恢复建立的,1984年5月正式启动。
    2005-11-10 15:58:57
  •   1.存款准备金制度。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重新恢复建立的,1984年5月正式启动。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规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相对财政性存款而言的存款)的金融机构,都有按规定比例和期限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
       (2)规定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由人民银行规定、调整、公布,并组织其分支机构具体实施。自1984年来,我国存款准备金的调整情况是:1984年5月,企业存款准备金率为20%,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不分存款种类一律定为10%,1987年第四季度调高为12%,1988年9月调高为13%。
       1998年3月21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合并,并将存款准备金率下调为8%,1999年11月又进一步下调为6%。 (3)存款准备金的考核与计提。我国对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当旬第5日至下旬第4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人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机构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6%。各金融机构应按旬于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或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存款准备金率不足6%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69&o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按《商业银行法》第78条规定处罚。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指一国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以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为基准利率,也有的国家还包括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市场基金利率等。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3项、第4项将中央银行再贴现和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再贷款)分别单列为货币政策工具,因此,我国的基准利率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而应理解为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的各种利率(法定利率),即1999年3月2日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的利率,包括: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同业存款利率;利率浮动幅度;其他利率等。
       3.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其对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再贴现的再贴现率,来扩大或缩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量,从而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的政策措施。各国关于再贴现业务的规定主要包括: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规定再贴现业务的对象、规定再贴现率的制定与调整等。
       我国开办再贴现业务始于1986年4月16日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再贴现试行办法》,当时的适用范围较小。1994年7月7日发布的《再贴现办法》、1997年3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对票据再贴现的种类、再贴现对象和期限等作了规定。
       4.再贷款政策。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再贷款主要以发行货币、财政性存款、存款准备金为资金来源。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控制和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 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7条及1993年3月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为短期信用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商业银行的临时资金不足,不得用于放款和证券投资。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具体分为20天内、3个月内、6个月内、1年期四个档次,其利率由人民银行根据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需要确定和调整。 为确保货币政策调控权集中于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对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1999年1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分行为解决辖区内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足只能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再贷款,具体分为3个月内、20天内和7天内三个档次,并对分行的短期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
       5.公开市场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业务活动。它具有公开性、公平性、灵活性、主动性等优点,是我国值得大力发展和完善的一种政策工具。
       人民银行设立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从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开始运作。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公开市场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操作,操作的工具只能是国债、政府债券和外汇。其他有价证券,如公司债券、股票等不能用来操作。1997年3月29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宦L规定了公开市场业务交易的品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国债等)、对象(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方式(买卖、回晌)等具体事项。
       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这一规定实为有关选择性、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弹性条款。目前,我国经济结构失衡严重、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故一些带有结构性、直接控制性的选择性、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还较具适用条件。
      这些政策工具主要有:特种存款、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及窗口指导、道义劝告等。 。
    2005-11-10 12:48:05
  •   1.存款准备金制度。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重新恢复建立的,1984年5月正式启动。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规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相对财政性存款而言的存款)的金融机构,都有按规定比例和期限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
       (2)规定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由人民银行规定、调整、公布,并组织其分支机构具体实施。自1984年来,我国存款准备金的调整情况是:1984年5月,企业存款准备金率为20%,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不分存款种类一律定为10%,1987年第四季度调高为12%,1988年9月调高为13%。
       1998年3月21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合并,并将存款准备金率下调为8%,1999年11月又进一步下调为6%。 (3)存款准备金的考核与计提。我国对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当旬第5日至下旬第4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人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机构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6%。各金融机构应按旬于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或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存款准备金率不足6%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69&o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按《商业银行法》第78条规定处罚。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指一国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以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为基准利率,也有的国家还包括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市场基金利率等。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3项、第4项将中央银行再贴现和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再贷款)分别单列为货币政策工具,因此,我国的基准利率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而应理解为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的各种利率(法定利率),即1999年3月2日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的利率,包括: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同业存款利率;利率浮动幅度;其他利率等。
       3.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其对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再贴现的再贴现率,来扩大或缩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量,从而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的政策措施。各国关于再贴现业务的规定主要包括: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规定再贴现业务的对象、规定再贴现率的制定与调整等。
       我国开办再贴现业务始于1986年4月16日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再贴现试行办法》,当时的适用范围较小。1994年7月7日发布的《再贴现办法》、1997年3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对票据再贴现的种类、再贴现对象和期限等作了规定。
       4.再贷款政策。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再贷款主要以发行货币、财政性存款、存款准备金为资金来源。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控制和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 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7条及1993年3月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为短期信用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商业银行的临时资金不足,不得用于放款和证券投资。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具体分为20天内、3个月内、6个月内、1年期四个档次,其利率由人民银行根据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需要确定和调整。 为确保货币政策调控权集中于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对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1999年1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分行为解决辖区内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足只能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再贷款,具体分为3个月内、20天内和7天内三个档次,并对分行的短期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
       5.公开市场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业务活动。它具有公开性、公平性、灵活性、主动性等优点,是我国值得大力发展和完善的一种政策工具。
       人民银行设立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从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开始运作。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公开市场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操作,操作的工具只能是国债、政府债券和外汇。其他有价证券,如公司债券、股票等不能用来操作。1997年3月29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宦L规定了公开市场业务交易的品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国债等)、对象(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方式(买卖、回晌)等具体事项。
       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这一规定实为有关选择性、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弹性条款。目前,我国经济结构失衡严重、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故一些带有结构性、直接控制性的选择性、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还较具适用条件。
      这些政策工具主要有:特种存款、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及窗口指导、道义劝告等。
    2005-11-10 10:01:40
  •   1.存款准备金制度。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重新恢复建立的,1984年5月正式启动。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规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相对财政性存款而言的存款)的金融机构,都有按规定比例和期限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
       (2)规定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由人民银行规定、调整、公布,并组织其分支机构具体实施。自1984年来,我国存款准备金的调整情况是:1984年5月,企业存款准备金率为20%,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不分存款种类一律定为10%,1987年第四季度调高为12%,1988年9月调高为13%。
       1998年3月21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合并,并将存款准备金率下调为8%,1999年11月又进一步下调为6%。 (3)存款准备金的考核与计提。我国对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当旬第5日至下旬第4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人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机构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6%。各金融机构应按旬于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或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存款准备金率不足6%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69&o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按《商业银行法》第78条规定处罚。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指一国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以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为基准利率,也有的国家还包括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市场基金利率等。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3项、第4项将中央银行再贴现和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再贷款)分别单列为货币政策工具,因此,我国的基准利率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而应理解为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的各种利率(法定利率),即1999年3月2日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的利率,包括: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同业存款利率;利率浮动幅度;其他利率等。
       3.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其对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再贴现的再贴现率,来扩大或缩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量,从而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的政策措施。各国关于再贴现业务的规定主要包括: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规定再贴现业务的对象、规定再贴现率的制定与调整等。
       我国开办再贴现业务始于1986年4月16日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再贴现试行办法》,当时的适用范围较小。1994年7月7日发布的《再贴现办法》、1997年3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对票据再贴现的种类、再贴现对象和期限等作了规定。
       4.再贷款政策。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再贷款主要以发行货币、财政性存款、存款准备金为资金来源。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控制和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 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7条及1993年3月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为短期信用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商业银行的临时资金不足,不得用于放款和证券投资。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具体分为20天内、3个月内、6个月内、1年期四个档次,其利率由人民银行根据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需要确定和调整。 为确保货币政策调控权集中于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对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1999年1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分行为解决辖区内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足只能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再贷款,具体分为3个月内、20天内和7天内三个档次,并对分行的短期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
       5.公开市场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业务活动。它具有公开性、公平性、灵活性、主动性等优点,是我国值得大力发展和完善的一种政策工具。
       人民银行设立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从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开始运作。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公开市场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操作,操作的工具只能是国债、政府债券和外汇。其他有价证券,如公司债券、股票等不能用来操作。1997年3月29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宦L规定了公开市场业务交易的品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国债等)、对象(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方式(买卖、回晌)等具体事项。
       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这一规定实为有关选择性、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弹性条款。目前,我国经济结构失衡严重、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故一些带有结构性、直接控制性的选择性、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还较具适用条件。
      这些政策工具主要有:特种存款、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及窗口指导、道义劝告等。 。
    2005-11-10 09:23:19
  •   存款准备金制度。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重新恢复建立的,1984年5月正式启动。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规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相对财政性存款而言的存款)的金融机构,都有按规定比例和期限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
       (2)规定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由人民银行规定、调整、公布,并组织其分支机构具体实施。自1984年来,我国存款准备金的调整情况是:1984年5月,企业存款准备金率为20%,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不分存款种类一律定为10%,1987年第四季度调高为12%,1988年9月调高为13%。
       1998年3月21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合并,并将存款准备金率下调为8%,1999年11月又进一步下调为6%。 (3)存款准备金的考核与计提。我国对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当旬第5日至下旬第4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人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机构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6%。各金融机构应按旬于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或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存款准备金率不足6%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69&o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按《商业银行法》第78条规定处罚。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指一国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以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为基准利率,也有的国家还包括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市场基金利率等。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3项、第4项将中央银行再贴现和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再贷款)分别单列为货币政策工具,因此,我国的基准利率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而应理解为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的各种利率(法定利率),即1999年3月2日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的利率,包括: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同业存款利率;利率浮动幅度;其他利率等。
       3.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其对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再贴现的再贴现率,来扩大或缩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量,从而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的政策措施。各国关于再贴现业务的规定主要包括: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规定再贴现业务的对象、规定再贴现率的制定与调整等。
       我国开办再贴现业务始于1986年4月16日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再贴现试行办法》,当时的适用范围较小。1994年7月7日发布的《再贴现办法》、1997年3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对票据再贴现的种类、再贴现对象和期限等作了规定。
       4.再贷款政策。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再贷款主要以发行货币、财政性存款、存款准备金为资金来源。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控制和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 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7条及1993年3月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为短期信用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商业银行的临时资金不足,不得用于放款和证券投资。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具体分为20天内、3个月内、6个月内、1年期四个档次,其利率由人民银行根据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需要确定和调整。 为确保货币政策调控权集中于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对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1999年1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分行为解决辖区内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足只能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再贷款,具体分为3个月内、20天内和7天内三个档次,并对分行的短期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
       5.公开市场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业务活动。它具有公开性、公平性、灵活性、主动性等优点,是我国值得大力发展和完善的一种政策工具。
       人民银行设立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从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开始运作。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公开市场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操作,操作的工具只能是国债、政府债券和外汇。其他有价证券,如公司债券、股票等不能用来操作。1997年3月29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宦L规定了公开市场业务交易的品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国债等)、对象(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方式(买卖、回晌)等具体事项。
       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这一规定实为有关选择性、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弹性条款。目前,我国经济结构失衡严重、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故一些带有结构性、直接控制性的选择性、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还较具适用条件。
      这些政策工具主要有:特种存款、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及窗口指导、道义劝告等。 。
    2005-11-10 08:43:29
  •   1.存款准备金制度。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重新恢复建立的,1984年5月正式启动。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规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相对财政性存款而言的存款)的金融机构,都有按规定比例和期限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
       (2)规定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由人民银行规定、调整、公布,并组织其分支机构具体实施。自1984年来,我国存款准备金的调整情况是:1984年5月,企业存款准备金率为20%,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不分存款种类一律定为10%,1987年第四季度调高为12%,1988年9月调高为13%。
       1998年3月21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合并,并将存款准备金率下调为8%,1999年11月又进一步下调为6%。 (3)存款准备金的考核与计提。我国对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当旬第5日至下旬第4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人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机构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6%。各金融机构应按旬于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或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存款准备金率不足6%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69&o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按《商业银行法》第78条规定处罚。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指一国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以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为基准利率,也有的国家还包括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市场基金利率等。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3项、第4项将中央银行再贴现和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再贷款)分别单列为货币政策工具,因此,我国的基准利率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而应理解为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的各种利率(法定利率),即1999年3月2日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的利率,包括: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同业存款利率;利率浮动幅度;其他利率等。
       3.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其对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再贴现的再贴现率,来扩大或缩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量,从而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的政策措施。各国关于再贴现业务的规定主要包括: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规定再贴现业务的对象、规定再贴现率的制定与调整等。
       我国开办再贴现业务始于1986年4月16日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再贴现试行办法》,当时的适用范围较小。1994年7月7日发布的《再贴现办法》、1997年3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对票据再贴现的种类、再贴现对象和期限等作了规定。
       4.再贷款政策。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再贷款主要以发行货币、财政性存款、存款准备金为资金来源。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控制和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 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7条及1993年3月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为短期信用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商业银行的临时资金不足,不得用于放款和证券投资。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具体分为20天内、3个月内、6个月内、1年期四个档次,其利率由人民银行根据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需要确定和调整。 为确保货币政策调控权集中于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对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1999年1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分行为解决辖区内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足只能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再贷款,具体分为3个月内、20天内和7天内三个档次,并对分行的短期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
       5.公开市场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业务活动。它具有公开性、公平性、灵活性、主动性等优点,是我国值得大力发展和完善的一种政策工具。
       人民银行设立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从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开始运作。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公开市场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操作,操作的工具只能是国债、政府债券和外汇。其他有价证券,如公司债券、股票等不能用来操作。1997年3月29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宦L规定了公开市场业务交易的品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国债等)、对象(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方式(买卖、回晌)等具体事项。
       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这一规定实为有关选择性、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弹性条款。目前,我国经济结构失衡严重、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故一些带有结构性、直接控制性的选择性、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还较具适用条件。
      这些政策工具主要有:特种存款、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及窗口指导、道义劝告等。 。
    2005-11-10 08:34:27
  •   1.存款准备金制度。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重新恢复建立的,1984年5月正式启动。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规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相对财政性存款而言的存款)的金融机构,都有按规定比例和期限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
       (2)规定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由人民银行规定、调整、公布,并组织其分支机构具体实施。自1984年来,我国存款准备金的调整情况是:1984年5月,企业存款准备金率为20%,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不分存款种类一律定为10%,1987年第四季度调高为12%,1988年9月调高为13%。
       1998年3月21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合并,并将存款准备金率下调为8%,1999年11月又进一步下调为6%。 (3)存款准备金的考核与计提。我国对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当旬第5日至下旬第4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人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机构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6%。各金融机构应按旬于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或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存款准备金率不足6%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69&o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按《商业银行法》第78条规定处罚。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指一国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以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为基准利率,也有的国家还包括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市场基金利率等。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3项、第4项将中央银行再贴现和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再贷款)分别单列为货币政策工具,因此,我国的基准利率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而应理解为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的各种利率(法定利率),即1999年3月2日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的利率,包括: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同业存款利率;利率浮动幅度;其他利率等。
       3.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其对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再贴现的再贴现率,来扩大或缩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量,从而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的政策措施。各国关于再贴现业务的规定主要包括: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规定再贴现业务的对象、规定再贴现率的制定与调整等。
       我国开办再贴现业务始于1986年4月16日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再贴现试行办法》,当时的适用范围较小。1994年7月7日发布的《再贴现办法》、1997年3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对票据再贴现的种类、再贴现对象和期限等作了规定。
       4.再贷款政策。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再贷款主要以发行货币、财政性存款、存款准备金为资金来源。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控制和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 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7条及1993年3月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为短期信用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商业银行的临时资金不足,不得用于放款和证券投资。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具体分为20天内、3个月内、6个月内、1年期四个档次,其利率由人民银行根据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需要确定和调整。 为确保货币政策调控权集中于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对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1999年1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分行为解决辖区内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足只能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再贷款,具体分为3个月内、20天内和7天内三个档次,并对分行的短期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
       5.公开市场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业务活动。它具有公开性、公平性、灵活性、主动性等优点,是我国值得大力发展和完善的一种政策工具。
       人民银行设立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从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开始运作。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公开市场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操作,操作的工具只能是国债、政府债券和外汇。其他有价证券,如公司债券、股票等不能用来操作。1997年3月29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宦L规定了公开市场业务交易的品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国债等)、对象(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方式(买卖、回晌)等具体事项。
       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这一规定实为有关选择性、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弹性条款。目前,我国经济结构失衡严重、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故一些带有结构性、直接控制性的选择性、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还较具适用条件。
      这些政策工具主要有:特种存款、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及窗口指导、道义劝告等。 。
    2005-11-10 08:10:06
  •   1.存款准备金制度。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重新恢复建立的,1984年5月正式启动。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规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相对财政性存款而言的存款)的金融机构,都有按规定比例和期限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
       (2)规定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由人民银行规定、调整、公布,并组织其分支机构具体实施。自1984年来,我国存款准备金的调整情况是:1984年5月,企业存款准备金率为20%,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不分存款种类一律定为10%,1987年第四季度调高为12%,1988年9月调高为13%。
       1998年3月21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合并,并将存款准备金率下调为8%,1999年11月又进一步下调为6%。 (3)存款准备金的考核与计提。我国对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当旬第5日至下旬第4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人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机构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6%。各金融机构应按旬于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或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存款准备金率不足6%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69&o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按《商业银行法》第78条规定处罚。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指一国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以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为基准利率,也有的国家还包括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市场基金利率等。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3项、第4项将中央银行再贴现和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再贷款)分别单列为货币政策工具,因此,我国的基准利率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而应理解为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的各种利率(法定利率),即1999年3月2日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的利率,包括: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同业存款利率;利率浮动幅度;其他利率等。
       3.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其对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再贴现的再贴现率,来扩大或缩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量,从而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的政策措施。各国关于再贴现业务的规定主要包括: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规定再贴现业务的对象、规定再贴现率的制定与调整等。
       我国开办再贴现业务始于1986年4月16日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再贴现试行办法》,当时的适用范围较小。1994年7月7日发布的《再贴现办法》、1997年3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对票据再贴现的种类、再贴现对象和期限等作了规定。
       4.再贷款政策。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再贷款主要以发行货币、财政性存款、存款准备金为资金来源。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控制和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 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7条及1993年3月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为短期信用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商业银行的临时资金不足,不得用于放款和证券投资。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具体分为20天内、3个月内、6个月内、1年期四个档次,其利率由人民银行根据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需要确定和调整。 为确保货币政策调控权集中于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对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1999年1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分行为解决辖区内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足只能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再贷款,具体分为3个月内、20天内和7天内三个档次,并对分行的短期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
       5.公开市场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业务活动。它具有公开性、公平性、灵活性、主动性等优点,是我国值得大力发展和完善的一种政策工具。
       人民银行设立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从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开始运作。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公开市场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操作,操作的工具只能是国债、政府债券和外汇。其他有价证券,如公司债券、股票等不能用来操作。1997年3月29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宦L规定了公开市场业务交易的品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国债等)、对象(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方式(买卖、回晌)等具体事项。
       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这一规定实为有关选择性、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弹性条款。目前,我国经济结构失衡严重、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故一些带有结构性、直接控制性的选择性、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还较具适用条件。
      这些政策工具主要有:特种存款、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及窗口指导、道义劝告等。 。
    2005-11-10 06:42:06
  •   1.存款准备金制度。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重新恢复建立的,1984年5月正式启动。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规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相对财政性存款而言的存款)的金融机构,都有按规定比例和期限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
       (2)规定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由人民银行规定、调整、公布,并组织其分支机构具体实施。自1984年来,我国存款准备金的调整情况是:1984年5月,企业存款准备金率为20%,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不分存款种类一律定为10%,1987年第四季度调高为12%,1988年9月调高为13%。
       1998年3月21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合并,并将存款准备金率下调为8%,1999年11月又进一步下调为6%。 (3)存款准备金的考核与计提。我国对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当旬第5日至下旬第4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人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机构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6%。各金融机构应按旬于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或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存款准备金率不足6%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69&o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按《商业银行法》第78条规定处罚。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指一国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以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为基准利率,也有的国家还包括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市场基金利率等。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3项、第4项将中央银行再贴现和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再贷款)分别单列为货币政策工具,因此,我国的基准利率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而应理解为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的各种利率(法定利率),即1999年3月2日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的利率,包括: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同业存款利率;利率浮动幅度;其他利率等。
       3.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其对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再贴现的再贴现率,来扩大或缩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量,从而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的政策措施。各国关于再贴现业务的规定主要包括: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规定再贴现业务的对象、规定再贴现率的制定与调整等。
       我国开办再贴现业务始于1986年4月16日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再贴现试行办法》,当时的适用范围较小。1994年7月7日发布的《再贴现办法》、1997年3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对票据再贴现的种类、再贴现对象和期限等作了规定。
       4.再贷款政策。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再贷款主要以发行货币、财政性存款、存款准备金为资金来源。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控制和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 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7条及1993年3月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为短期信用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商业银行的临时资金不足,不得用于放款和证券投资。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具体分为20天内、3个月内、6个月内、1年期四个档次,其利率由人民银行根据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需要确定和调整。 为确保货币政策调控权集中于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对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1999年1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分行为解决辖区内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足只能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再贷款,具体分为3个月内、20天内和7天内三个档次,并对分行的短期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
       5.公开市场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业务活动。它具有公开性、公平性、灵活性、主动性等优点,是我国值得大力发展和完善的一种政策工具。
       人民银行设立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从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开始运作。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公开市场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操作,操作的工具只能是国债、政府债券和外汇。其他有价证券,如公司债券、股票等不能用来操作。1997年3月29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宦L规定了公开市场业务交易的品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国债等)、对象(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方式(买卖、回晌)等具体事项。
       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这一规定实为有关选择性、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弹性条款。目前,我国经济结构失衡严重、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故一些带有结构性、直接控制性的选择性、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还较具适用条件。
      这些政策工具主要有:特种存款、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及窗口指导、道义劝告等。 。
    2005-11-10 00:41:40
  •    1.存款准备金制度。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重新恢复建立的,1984年5月正式启动。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规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相对财政性存款而言的存款)的金融机构,都有按规定比例和期限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
       (2)规定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由人民银行规定、调整、公布,并组织其分支机构具体实施。自1984年来,我国存款准备金的调整情况是:1984年5月,企业存款准备金率为20%,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不分存款种类一律定为10%,1987年第四季度调高为12%,1988年9月调高为13%。
       1998年3月21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合并,并将存款准备金率下调为8%,1999年11月又进一步下调为6%。 (3)存款准备金的考核与计提。
      我国对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当旬第5日至下旬第4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人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机构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6%。各金融机构应按旬于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或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对存款准备金率不足6%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69&o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按《商业银行法》第78条规定处罚。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指一国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以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为基准利率,也有的国家还包括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市场基金利率等。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3项、第4项将中央银行再贴现和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再贷款)分别单列为货币政策工具,因此,我国的基准利率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而应理解为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的各种利率(法定利率),即1999年3月2日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的利率,包括: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同业存款利率;利率浮动幅度;其他利率等。
       3.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其对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再贴现的再贴现率,来扩大或缩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量,从而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的政策措施。各国关于再贴现业务的规定主要包括: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规定再贴现业务的对象、规定再贴现率的制定与调整等。
       我国开办再贴现业务始于1986年4月16日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再贴现试行办法》,当时的适用范围较小。1994年7月7日发布的《再贴现办法》、1997年3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对票据再贴现的种类、再贴现对象和期限等作了规定。
       4.再贷款政策。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再贷款主要以发行货币、财政性存款、存款准备金为资金来源。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控制和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 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7条及1993年3月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为短期信用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商业银行的临时资金不足,不得用于放款和证券投资。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具体分为20天内、3个月内、6个月内、1年期四个档次,其利率由人民银行根据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需要确定和调整。 为确保货币政策调控权集中于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对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1999年1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分行为解决辖区内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足只能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再贷款,具体分为3个月内、20天内和7天内三个档次,并对分行的短期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
       5.公开市场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业务活动。它具有公开性、公平性、灵活性、主动性等优点,是我国值得大力发展和完善的一种政策工具。
       人民银行设立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从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开始运作。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公开市场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操作,操作的工具只能是国债、政府债券和外汇。其他有价证券,如公司债券、股票等不能用来操作。1997年3月29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宦L规定了公开市场业务交易的品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国债等)、对象(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方式(买卖、回晌)等具体事项。
       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这一规定实为有关选择性、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弹性条款。目前,我国经济结构失衡严重、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故一些带有结构性、直接控制性的选择性、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还较具适用条件。
      这些政策工具主要有:特种存款、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及窗口指导、道义劝告等。 。
    2005-11-09 23: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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