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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基本农田使用具体要求有哪些

2024-08-04 12:00:00欢***
承包基本农田使用具体要求有哪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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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2024-08-04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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