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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的作用包括职责范围,以及步骤

2006-05-11 14:13:18j***
包括职责范围,以及步骤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的作用包括职责范围,以及步骤: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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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部分,是检察权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方面的具体体现。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2)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3)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4)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人民检察院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的受案条件 (一)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5、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立案的条件是: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案件的步骤: 一般先由基层检察院先予办理,符合抗诉条件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上一级检察院先经主诉检察官审查,后经处务会研究决定,符合抗诉条件报请分管副检察长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2006-05-11 14: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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