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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在电视中看到,欠条的有效诉讼期为2年,借条为20

2006-09-04 07:43:33小***
在电视中看到,欠条的有效诉讼期为2年,借条为20年.可是我有点不明白什么叫借条,什么叫欠条啊? 举个例子,小美我穷光蛋一个,要买电脑,向小明借了1万元. 懂的给说明下,怎么写的叫欠条,或是借条啊?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在电视中看到,欠条的有效诉讼期为2年,借条为20年.可是我有点不明白什么叫借条,什么叫欠条啊?举个例子,小美我穷光蛋一个,要买电脑,向小明借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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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
      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
       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以你出具的条件为例: 1、小美要买电脑,向小明借了1万元,书写借条如下: 借条 今借到小明人民币壹万元整,用于购买电脑壹台,XX年XX月XX日前偿还。
       借款人:小美,2006年09月04日。 2、小明是电脑销售商,小美从小明处赊销电脑壹台,书写欠条如下: 欠条 今从小明处赊销XX品牌XX型号电脑壹台,欠人民币壹万元整,2007年年底前归还。 小美,2006年09月04日。
    2006-09-04 13:00:52
  • 欠条是别人欠你的,你本没拿到这份钱,只是对方承认差你的,现在无法或不能给你。借条是从你手中拿走了这份钱。如欠工资,你应得未曾拿到手的钱,借却是从你手中取得的钱,如借3000元钱,一定是从你手中取走了3000元后所打的凭据。不象上面楼主所言,本不是一回事。如你买电脑没钱,先把电脑拿回去,就欠人家的钱,如你向第三者借钱去买,你欠的是第三方钱,第三方钱的确是拿钱给你,你就是借他的,而不在欠电脑商的钱。
    2006-09-04 12:17:18
  • 朋友没那么复杂,简单两个例子 例一:今欠小美1000元,明年此时归还. 这是别人欠你的 例二:今借到小美1000元,明年此时归还,这是你借给别人的 借条的,一般是自愿协商好的,不存在被迫. 欠条就不一定,有被迫的可能性,如:有可能是债权\债务,不能按时归还,打上欠条,限期归还的
    2006-09-04 10:25:36
  •   借条和欠条有区别。(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3)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和抵赖一般都很困难。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案例一:1999年6月,被告俞某承接了一批装璜生意,急需一批装璜材料,于是向原告某塑胶有限公司购买PVC塑管材料。
      2000年2月,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9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今欠某塑胶有限公司PVC材料款9000元(大写玖仟圆整)俞某1999年6月3日”,未写还款日期。之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催讨货款,直到2004年10月15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1997年10月,原告张某借款7000元给被告李某。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张某现金7000元(大写柒仟圆整)李某1997年10月5日”,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原告一直未向李某催要。
      2000年4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还款。***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向张某还款7000元。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同样是欠款案件,被告均出具了欠款凭证为何结果迥然不同?事实上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问题出在被告所打债权凭证上的细小差别。
       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亲戚朋友之间,同学同事之间常会遇到借钱欠钱的问题,怎样既能不伤害感情,又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些债权凭证的法律知识,“欠条”与“借条”同属于债权凭证但在法律性质上有重大区别: 一、前提不同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
       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二、在未注明偿还日期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起始时间不同 “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欠条”,依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
       三、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 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对出具借条或者欠条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欺骗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因素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以及企业间的有息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实践中,由于受文化程度、法律知识等因素的影响,很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致使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在条上还要注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指纹、盖章、等基本项目,这样才便于出现纠纷时,法院一定要结合具体案情,对当事人所持条据进行甄别,以便作出正确的处理。
       有人可能认为借条与欠条是一样的,其实两者之间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的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
       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的时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辩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既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的时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参考资料:摘自《人民法院报》 。
    2006-09-04 09:11:19
  • 欠条、借条一回事。两年是指欠债或借债还款期到之日起诉讼时效为两年。
    2006-09-04 08:58:04
  • 欠条是在借方无短期偿还能力下的借贷凭证;借条则是在有一定偿还能力下的借贷凭证。
    2006-09-04 08:28:28
  •    借条、欠条的区别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四。诉讼时效的区别: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出具借条之日一般标志着合同成立之时。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
      其实,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5)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对欠条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贷,那么,此时它与借条的区别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在民间借贷中,把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本应写成借条而却写成欠条的现象较为普遍,对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按借条对待。如果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买卖等关系,那么,它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
      本应立即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则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下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当然,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弄清了以上的借条和欠条的区别,你就会知道当你向小明借1万元买电脑时,因事实简单,是应该向小明打借条,而不是欠条。如果你打了欠条,可能问题就复杂化了。 。
    2006-09-04 08:13:46
  • 通俗的说: 比如小明把电脑卖给你,你没给钱,那打了条子就是欠条。 如果你找小明借钱买电脑,那打了条子就是借条。
    2006-09-04 08:06:54
  •   借条和欠条都属于债权凭证,它们的法律效力没有高低之分;只是二者在具体的适用情形上有所区别:借条是指借别人的现金或财物时写给对方以证明债权债务存在的一种便条文书;而欠条则是借了别人钱财在已经归还了一部分的情况下,对拖欠部分所写的以证明此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证明(也有人认为借别人钱或物,于事后补写的书面证明也是一种欠条而非借条)。
       从两例欠款案件谈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案例一:1999年6月,被告俞某承接了一批装璜生意,急需一批装璜材料,于是向原告某塑胶有限公司购买PVC塑管材料。2000年2月,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9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今欠某塑胶有限公司PVC材料款9000元(大写玖仟圆整)俞某1999年6月3日”,未写还款日期。
      之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催讨货款,直到2004年10月15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1997年10月,原告张某借款7000元给被告李某。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张某现金7000元(大写柒仟圆整)李某1997年10月5日”,未注明还款日期。
      之后,原告一直未向李某催要。2000年4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还款。***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向张某还款7000元。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同样是欠款案件,被告均出具了欠款凭证为何结果迥然不同?事实上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问题出在被告所打债权凭证上的细小差别。
       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亲戚朋友之间,同学同事之间常会遇到借钱欠钱的问题,怎样既能不伤害感情,又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些债权凭证的法律知识,“欠条”与“借条”同属于债权凭证但在法律性质上有重大区别: 一、前提不同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
       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二、在未注明偿还日期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起始时间不同 “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欠条”,依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
       三、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 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对出具借条或者欠条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欺骗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因素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以及企业间的有息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实践中,由于受文化程度、法律知识等因素的影响,很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致使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在条上还要注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指纹、盖章、等基本项目,这样才便于出现纠纷时,法院一定要结合具体案情,对当事人所持条据进行甄别,以便作出正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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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04 07: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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