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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抗诉案件的疑问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007-03-11 00:09:07虱***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上诉人和人民检察院对其判决、裁定仍可提出上诉或者抗诉。 我的疑问是,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原初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还应像第一次公诉那样派公诉人出庭并有调案卷补充证据等权力吗?有关抗诉案件的疑问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上诉人和人民检察院对其判决、裁定仍可提出上诉或者抗诉。我的疑问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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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补充几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2007-03-14 23:55:57
  •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第四十五条 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发表出庭意见; 。
      
    2007-03-14 19:58:51
  •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第四十五条 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发表出庭意见; (三)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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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11 18:58:51
  • 肯定有此权利。 等于从头再来。
    2007-03-11 09: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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