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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018-04-19 03:31:57杨***
天津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 如何规定的?天津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 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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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 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 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①妊娠 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②妊娠满12周至不满 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③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 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④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 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2)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 况时,增加生育津贴:①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②多胞胎 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③分娩时实施 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④女职工晚育(年满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 生育津贴。
    2018-04-19 07: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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