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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新企业所得

2009-09-24 16:47:07躲***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上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1)这里指的所得,包括不包括向国内企业销售产品取得的收入? (2)购买非居民企业提供的产品,在付汇结算时,用不用扣所得税啊? 怎么税法越研究越不明白了。 先谢谢高人指点迷津!!有关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上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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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单独规定适用税率为20%。 一般来讲,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的境内所得承担所得税义务。
      由于非居民企业的总机构在境外,财务会计核算以总部为主,主要费用也主要体现在总部,同时,税务部门很难取得完整的纳税资料,为此,国际上通常以经营收入或所得作为非居民企业的税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保障我国对外税收谈判的主动性,按照国际对等原则,我国在新税法中仍将非居民企业的税率规定为20%。
       计税依据: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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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24 17: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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