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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回避情形

2024-07-05 20:00:02雨***
刑事诉讼回避情形:(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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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对于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2024-07-05 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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