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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是如何界定的?

2016-12-20 13:22:0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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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因国防、外交需要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为了加强规划的调控作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制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通过。
    2016-12-20 1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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