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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派出机构

2024-08-28 20:00:53问***
国家赔偿派出机构: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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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法》虽未规定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赋予了规章授权组织的被告资格,所以其也可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致害行为与受委托的职权无关,则国家不能对该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
    4、派出机关在行使或者越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派出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派出机关执行设立机关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外的任务时,视为受委托,由设立派出机关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5、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可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仅就其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复议机关与原侵权机关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负连带责任,各自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


    2024-08-28 2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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