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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2018-03-30 19:33:21天***
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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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对此,各用人单位在招录退伍、复员、转业军人时应注意,上述人员此前的军龄是要算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到时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病假期限、年假期限、解雇保护等事项时得应多考虑一点劳动用工成本的。
    2018-03-30 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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