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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缴纳增值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

2017-05-13 00:09:42分***
预收账款缴纳增值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预收账款缴纳增值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对预收账款是否应该征收增值税以及计税依据等问题,均存在不同的看法。税局和纳税人各执己见。笔者分析如下:   (一)、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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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预收账款是否应该征收增值税以及计税依据等问题,均存在不同的看法。税局和纳税人各执己见。笔者分析如下:   (一)、不征税的理论依据:   预收账款是由于采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形成的企业一项负债,根据合同约定,交货义务发生在收取货款的一段时间之后。
         关于预收款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做出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如果企业预收款销售的货物不是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那么企业挂在账上的预收账款是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因为在企业核算规范的情况下,挂在账上的预收账款表明企业没有将货物发给对方,如果发货给对方,企业应该冲销预收账款,并确认收入和销项税。
         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假设,预收款销售的货物还没生产出来,用来生产该货物的原材料也未购入,那么就不存在进项税,没有成本、没有进项税,哪来的增值?如果对预收账款征收增值税,征税对象是什么?这不符合增值税的设计原理。   针对上述分析,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上述分析成立的前提是企业的核算规范,如果企业核算不规范甚至有偷逃税款的动机,那么上述分析成立吗?我的回答是不成立。
      如果企业预收款销售的货物已经发出,但为了进行盈余管理或为了延迟纳税,可能不结转收入,那么预收账款便一直挂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的理论依据:   持这种观点的人,对预收款销售是采用了现收实现原则。
      笔者要声明,持这种观点的人也不是对企业账上所有的预收账款都要求纳税,而是针对那些长期(一年以上,但具体还要看税局同志的心情)挂账的预收账款。   我们在前面讨论了,对长期挂账的预收账款不征税的前提是企业没有将对应的货物发出。但对于生产周期不是很长的货物,如果不是非常紧俏的商品,除非是产生了合同纠纷,否则一年多仍不将货物发出是不符合常理的。
      那税局的同志就有理由相信企业是已经将货物发出,但没有结转收入并冲销预收账款。但为什么税局的同志不去验证一下他的怀疑呢?向客户函证或是对存货进行盘点都能达到目的。但为什么税局的同志不这样做呢?主要是因为这样做的征税成本较高,并且纳税人实质收到货款且有能力缴纳税款,为了保证税收效率,便图个方便,利用一下自由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017-05-13 01: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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