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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度量衡的一个换算(半斤八两)各位朋友:我们国家有句俗话叫半

2006-12-22 19:28:26李***
各位朋友:我们国家有句俗话叫“半斤八两”,这是从实行每市斤16两制时流传下来的。众所周知,按照现行标准每市斤为500克,计10两,每两50克。可是,在以前实行每市斤16两制时,每市斤也是500克么?这问题大概很初级,可是困扰我很久了,请解答。谢谢。关于度量衡的一个换算(半斤八两)各位朋友:我们国家有句俗话叫“半斤八两”,这是从实行每市斤16两制时流传下来的。众所周知,按照现行标准每市斤为500克,计10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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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问题提得很好,相信很多人都存在类似的疑问。首先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1市斤等于16市两的时代,1市斤也等于500克,因为市制就是专门为配合公制而创立的,自它诞生那一天起,一直等于500克。而在市制出现之前,1斤并不叫做1市斤,也不等于500克。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市制斤两的演变历程。传统的斤和两是中国度量衡系统中的单位,而克则是西方公制度量衡系统中的单位。古时候,英法两国是邻国,彼此的英制和公制度量衡换算起来尚且很复杂,中国与西方远隔万里,信息阻隔,怎么会出现1斤=500克这样整齐而精确的换算?类似的情况还有3丈=10米。
      难道是中法两国的先祖心有灵犀,不谋而合?显然不可能。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中国的市制度量衡是特意针对西方公制而改革的。 20年代,中华民国政府为了全面改用公制,而将中国传统的度量衡改造而成一种过渡制度,这就是市制。当时的度量衡采用万国公制为标准制,前面全部加公字,比如公斤,公尺,公里,公顷等等。
      1929年,完成标准化的市制能够很好的与10进制的公制换算。1市斤=16市两=1/2公斤=500克 参考资料:度量衡法(民??8年02月16日制定公布) 资料来源:经济部标准检验局 而在这之前,并不存在市斤的称法,比如清代的金衡单位是库平两,1斤也等于16两,但却不等于500克。
      实际上彼此之间根本没有明确的换算比率,也没有换算的必要。直到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要向列强赔款,此时就涉及到中西度量衡的换算问题了。比如《马关条约》规定一库平两相当于575。82英厘或37。26542108克的十足纹银(成色93。5374%),看起来非常复杂吧。
       有些朋友家里流传下中国老银币,有的上书库平七钱二分,但是拿来一称,却发现有27克左右,于是百思不得其解,因为如果1斤=500克的话,无论1斤=10两还是1斤=16两,七钱二分都不会是27克,要么36克,要么22。5克。此时如果把上面提到的1两=37。
      26542108克代入的话,就会发现结果很接近了。按照这样的换算法则,库平两时代的1斤约合公制的596克。 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即改革了度量衡,1斤=16两=160钱(?酰?600克 这一度量衡随着日本殖民台湾而为台湾人民所接受。 在香港,民间长期使用司马斤。
      1司马斤=16两=160钱,司马斤比库平制的1斤略重,约605克。这一度量衡广泛使用于贵金属买卖中。我记得从前香港市场的黄金牌价不按盎司,都是按两计算的。
    2006-12-23 14:14:36
  •   在以前实行每市斤16两制时,每市斤也是500克(这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是成立的)。但是在民国之前每市斤不一定是500克,有时大于500克,有时小于500克,这主要是随着朝代更替,计量标准发生了变化。下面是中国古代度量的链接 秦代起全国统一了度量衡。
      当时制订长度的标准,曾称“律管”,用铜或铁制成的秤锤称“权”,“衡”即古代的天平。但使用的尺度种类繁多,有乐律尺、天文尺、圭表尺、鲁班尺、步弓尺(丈量土地用)等。汉代初始二年(公元9年),县境内始有测量直径、测量深度的测量工具——新莽铜卡尺,与今之游标卡尺相似。
      随着生产的发展,商品的交换,劳动人民在古代布手知尺,掏手为升,取“权”定量,滴水记时的基础上,创造了不少测量长度、容量、重量的方法和计量器具。 民国初,北洋政府曾推行采用米制,但在尺度名称前加个“公”字、即是“公尺”的由来。民国17年(1928年)南京政府宣布用“一、二、三制”。
      即一米等于三市尺、一公斤等于两市斤,一升等于一市升。以后米制和市尺一直沿用下来。 解放后,1955年国家科委成立计量局。1959年国务院颁发《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国际公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仍保留市制。建立了长(尺寸大小和各种几何形状)、热(温度)、力(质量、压力、硬度、测力、震动、流量……等)、电(电流、电动势、电阻、电感等一些电工参数)4项计量,之后又发展为长度、温度、力学、电磁、时间频率、无线电、光学、声学、电脑辐射(放射性)、化学10大类计量。
       附: 国务院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 (一九五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发布) 1959年3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八十六次会议原则通过了《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和进一步开展计量工作的报告》和《统一公制计量单位中文名称方案》,现在发布命令如下: 一、国际公制(即米突制,简称公制)是一种以十进十退为特点的计量制度,使用简便,已经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现在确定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原来以国际公制为基础所制定的市制,在我国人民日常生活中已经习惯通用,可以保留。 市制原定十六两为一斤,因为折算麻烦,应当一律改为十两为一斤;这一改革的时间和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行决定。中医处方用药,为了防止计算差错,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计量单位,不予改革。
       二、在我国使用的英制,除了因为特殊需要可以继续使用外,应当一律改用公制。 有些偏僻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还在继续使用旧杂制的,应当照顾这些地区的群众习惯、民族特点和避免影响市场的交易,采取稳妥步骤予以改革。如何改革,由有关者、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自行决定。
       海里()因为是国际间广泛通用的计算海程单位,可以继续使用。 三、凡是采用公制的,都应当按照《统一公制计量单位中文名称方案》逐步采用统一的公制计量单位中文名称;继续沿用市制的,计量单位名称不变。方案中未规定的计量单位中文名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公布施行。
       四、为了保证我国计量制度的统一,计量器具的一致、准确和正确使用,应当迅速建立和健全国家的各种计量基准器和各级计量标准器以及地区的和企业的计量机构,构成全国计量网,进一步地开展计量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计量机构,应当尽快地建立和健全起来。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计量机构和企业的计量机构的建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自行决定。各级计量机构统归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领导。在没有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地方,由各该级人民委员会指定相应的部门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9年1月-6月)刊印 。
      
    2006-12-23 00: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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