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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释调整旧事实吗我建筑公司在2003年与另一劳服公司签定劳务分

2018-02-22 02:20:421***
我建筑公司在2003年与另一劳服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和同,因该公司经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于是被高上法庭,被判令给付拖欠的工资,但其拘不履行,于是农民工又追 公司为被告,二审法院未支持.此时已到2005年,恰逢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中规定向上述事实可向建筑公司讨要(该解释规定只适用2005年1月1日以后的一审案件),于是农民工申请再审,中法已受理(法院认为该解释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农民工利益,因此即使在2005年以前的案件也适用)请问法院立案有法可依吗?急待回答谢谢新法释调整旧事实吗我建筑公司在2003年与另一劳服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和同,因该公司经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于是被高上法庭,被判令给付拖欠的工资,但其拘不履行,于是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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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以审判监督方式受理该案是于法无据的。 该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只适用2005年1月1日以后的一审案件,你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都已生效,怎能依据后法而被推翻呢!理由如下: 如果承认这种做法的合法性,那么国家就无法运用法律处理问题了,因为所有人都可以使用新法来推翻以前的生效判决而做出新判决,而新判决又可以依照更新的法律被推翻,循环下去,法律就没有确定的效力了。 基于此,中院受理该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个案子如果确实如你所说而没有其他重要情节被遗漏,那么你绝对不会因此而败诉。
    2018-02-22 18:20:42
  • 该问题是法的溯及力问题, 按照法理,除非有明文规定,一般,法不溯及既往。 具体到案件,新法生效之日起,未立案的均适用新法;已结案的和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适用旧法。 你处中院的解释是无法律依据的。再则,它们的解释是“无权解释”,也就是自由解释。
    2018-02-22 15: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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