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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简述我国《公司法》(2005年版)在立法修订中所涉及的主要内容简?

2009-01-22 10:16:59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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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公司法有几方面的重大变化: 修改91条,增加44条,删除13条。 第一,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主要表现在(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2)注册资本可分期投入,第一次注册时可只投入20%;(3)设立条件取消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的规定;(4)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5)出资形式灵活,一切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为投资。 第二,给公司以充分地自主权:主要表现在(1)公司可有更充分地余地选择经营范围的权力,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或特殊审批的都可经营,没有任何条件的限制。
      (2)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只限制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不存在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如果超越登记的范围,不属于行为能力的问题,只能按照未办理变更登记处罚。因此,“分公司不能超越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就不能成立。 (3)公司制定章程的灵活性更大。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均可在章程中自己约定,并具有法律效率。
       第三、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发生重大变化:原来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也就是说:过去授权部门或授权机构均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未经授权不得再设立独资公司;现在只要是国资委一家出资的公司就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可设立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叫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建立了法人否定制度、股东诉讼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
       你要更详细的,就加大悬赏。
    2009-01-22 10: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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