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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不为停薪留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2018-04-09 03:54:10A***
企业可以不为“停薪留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 费吗?企业可以不为“停薪留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该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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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该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里的 职工既包括在职职工,也包括“停薪留职”的职工。因为,职 工“停薪留职”期间与原单位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企业应当 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以职工“停薪留职”为由,不缴纳养老 保险费的做法是不对的。 所谓“停薪留职”,实际上是劳动合同的中止。所谓劳动合 同的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经双方协商一 致暂时停止履行,对于劳动合同的中止,《劳动法》未作出规 定。但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停薪留职”的规定,原单位应当 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理由是: 第一,如果把“停薪留职”视为劳动合同的中止,原意的“停薪留职”只是企业停止为劳动者支付工资,而保留其公职, 即保持着劳动关系。既然劳动关系存在,就应视为该职工依然是 原单位的一名正式职工,单位就应当为“停薪留职”职工按时、 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二,“停薪留职”人员虽没有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义务,但 每月按双方协议缴纳管理费。参照1983年6月11日原劳动人事 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停薪留职”人员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按 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 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因此,“停薪留职”人 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按照协议按月(或定期)向原单位缴纳 了管理费和劳动保险基金的,企业也应当为其按月、足额缴纳养 老保险费,而不得拖欠或拒交。
    2018-04-09 04: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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