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司法监督
2018-02-22 02:21:05c***
什么是司法监督什么是司法监督:在中国,司法监督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具体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纠纷,从而促使行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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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2 12:21:05
下面谈谈实际工作中我们的做法和体会。 一、人大进行司法监督的主要形式 1、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司法监督的基本形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作出相应决议,是司法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是人民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大事的集中体现,这已经成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重要议程。
我区人大常委会为了能更好地让人大代表审议好法院和检察院的报告,经常组织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参加“两院”的开庭旁听、执纪执法工作汇报会、年终总结表彰会,使人大代表对“两院”的工作有更直接具体的了解,便于审议。我区人代会期间邀请各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到场接受人大代表的咨询,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所提出的各种询问,当场作出答复。
这种形式延伸了司法机关所作报告内容,为代表进一步监督司法机关创造了条件。 2、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已经作为基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的监督制度确定下来,这对改善执法环境和推动司法机关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执法检查,是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目的在于监督本级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它具有适时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我们在执法检查中突出重点,一般对颁布的法律法规实施满一年的、对社会热点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计划地进行审议或执法检查。如群众普遍关注的房屋拆迁、企业转制等,都是容易引起诉讼、引起社会矛盾激化的热点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屋的拆迁工作大大增加,我区法院受理拆迁案件的比例也不断增多。
因此我们专门安排了关于区法院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更加促使法院依法、稳妥、慎重地处理好这类案件。区法院也借此通过对房屋拆迁案件审判和调研,撰写了《苏州市沧浪区不服房屋拆迁裁决行政案件的调查报告》,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审理的难点、应注意的问题和相应的对策。
此篇报告受到省市相关部门的重视,为审理此类案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工作评议。 对司法机关进行工作评议,这是人大在工作中探索和创造出来的一种监督形式。它由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对司法机关某一方面的工作进行集中评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对发现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批评和纠正。
这种形式有效地把监督人与监督事、监督与整改结合起来,拓宽了人大监督的渠道,具有方法灵活,可操作性强,监督力度大,社会影响好,教育面广等特点,是法定监督形式的发展和补充。比如,我们根据社会关注的“反腐败”问题,决定对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评议。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也担负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了组织好工作评议,我们制定了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参评主体是全体人大代表。评议前,我们组织人大代表走访了热点部门如银行、建设和交通等部门,走访了区纪检和相关司法机关,还听取一定范围的选民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评议时,采取被评机关汇报,人大代表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的民主测评,最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对被评单位提出书面评议意见。通过评议使检察机关认识到广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期望,进一步促进被评机关建章立制,更好地采取部门预防与总体预防、专业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实实在在地推进了工作。
4、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 人大常委会开展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是地方人大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的对“一府两院”依法加强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开展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公仆意识,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有利于推动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我区从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起就采取到会述职和书面述职相结合,评议个人工作和评议部门实绩相结合,认真开展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工作。通过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加强了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监督力度,加深了任命干部与群众的关系,增强了任命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廉政意识,使述职干部克服不足、明确方向、再接再厉。
5、进行个案查询、监督。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各方面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是贯彻落实 “三个代表”要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和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人大常委会一项日常重要工作。
我们从人民群众信任人大、人大应依法履行职责的高度出发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其中对司法机关的来信来访大致上分为:对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满意;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问题;对执行程序的效果不满意;认为司法机关司法措施不当等。实践中我们及时与相关的司法机关取得联系进行询问,要求给当事人作法律和事实解释;将相关的信件转给司法机关的纪检部门查处或核实;将有关信件转送给区政法委及检察机关强化监督。
由于采取上述多种处理方式及时疏通了渠道,加强了监督力度,减少了社会矛盾。 二、人大进行司法监督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人大对司法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人的监督、对制度和对司法政策的监督。在新形势下,人大如何更好地行使对司法机关及司法活动的监督权,实践中我们感到要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1、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是重要的宪法原则。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工作实践看,人大对司法工作中监督的一些重大问题和案件,往往涉及面广,问题复杂,监督工作有时还会遇到干扰和阻力。人大的监督工作没有党委的同意和支持就难以保证监督的效果。在开展重大问题和案件的司法监督工作前,可以事前向党委请示报告,监督中遇有重大问题或阻力应及时向党委汇报,请党委出面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2、要正确处理制约与促进的关系。人大监督,既是一种制约,更是一种支持。在开展司法监督的同时,我们人大要通过检查或评议等司法监督活动,弄清司法机关干部队伍的基本状况,查清存在的基本问题。根据情况,一方面督促司法机关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对其存在的实际困难,应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并积极协调给予解决。
3、正确处理监督人与监督事的关系。在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中,监督人与监督事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监督司法工作必然要牵涉司法人员,而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在司法监督中,始终要把监督这些机关的工作与督促他们查办严重违法违纪人员结合起来,监督他们查问题,找原因,追责任,抓处理。
从而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提高依法办事和勤政廉政的自觉性。 4、正确处理监督司法工作与开展个案监督的关系。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最终都要落实到具体案件。监督司法工作,也只有通过对具体案件的监督,才能真正实现对司法的有效监督。
开展个案监督,工作中我们应该遵循坚持依法监督和集体行使职权原则、不直接处理案件的原则、不干预司法程序正常进行的原则,不断促进人大对司法的监督。 三、人大在司法监督实践中需要探索的几个问题 1、人大在司法监督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监督法没有出台,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制度还不完善,需要不断规范和完善。
(2)、监督的结果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缺乏强制性。 (3)、人大应加强自身司法监督能力,努力实现司法监督专业化。 2、需要加强和探索的几个问题。 (1)、司法机关的工作制度或工作程序的更新应事先报告人大。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都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除了要接受上级司法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法律监督,同样也依法要受到同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目前,司法机关正在进行审判方式和检察方式的改革,比如,区检察院所推行的“捕、诉、法律监督一体化改革”和区法院所推行的“二二一审判机制操作规范”的试行等,这些改革有的是司法机关以信息的形式报送人大的,有的是人大事后知晓的。为了有效的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涉及司法机关工作制度的变动或工作程序的更新,应当设立事先告之人大的制度。
(2)、应建立对同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制度。 人大在接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往往也会涉及到公安机关的一些情况,比如,反映公安机关执法不公、违反程序的、违法限制自由等方面。而区公安分局是直属于市公安局领导,是市局的派出机构,在干部的任命上也与区组织部门和区人大无关。
因此,如何加强对同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是人大在司法监督中需要认真探索研究的。我区人大在市人大和市公安局的支持下初步确定了以下监督范围: 由区公安分局承办的发生在本辖区的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涉及其人身自由、财产案件情况的;涉及国家赔偿相关事宜的;人大主任会议认为应该监督的相关事宜。
监督措施一般采取:听取情况汇报;调阅案件卷宗;向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向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组织调查;责成限期报告办理结果等。 。
2018-02-22 12: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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