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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如何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2016-12-01 21:21:15情***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如何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如何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 50%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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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 50%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 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 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 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 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 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〇。
       35、0。 35、0。 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 x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 和)+0。35 x (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 x (该分支机构 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 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10日国税发〔2008〕28号)。
    2016-12-01 21: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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