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必须填写买卖双方的联系地址?
2017-03-06 14:17:09守***
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必须填写买卖双方的联系地址?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必须填写买卖双方的联系地址?:《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 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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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上的联系地址发送的函件,即使对方拒收,该函件仍具有 通知的法律效力。当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买卖双方之前所发的函件,可作 为证据使用,用以证明自己积极履行合同或对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因此, 一个有效的合同约定地址既能保障合同履行,在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也有利 于守约方保存违约方违约的证据。
中介公司应在合同条款中增加如下条款“本合同首页记载的 合同各方通信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法定送达地址。上述地址若 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本合同其他两方,否则仍以原地址为所有 通知、文件、资料等送达地址。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 通过邮寄方式的,以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2017-03-06 15: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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